所有條文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第 7、9、29、36 條條文,施行日期自一百
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第 五 章 支持退休後再就業

六十五歲以上勞工,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之。
雇主對於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得於其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
規定時,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前二年內,提供退休準備、調適或再
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雇主僱用依法退休之高齡者,傳承其專業技術及經驗,中央主管機關得予
補助。
前二條所定補助之申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廢止、經費來源及
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供退休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相關資料供查詢,以強化退
休人力再運用,應建置退休人才資料庫,並定期更新。
退休人才資料庫之使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