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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十二 章 衛生

   第 五 節 清潔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應經常保持清潔,並防止鼠類、蚊蟲及其他病媒
等對勞工健康之危害。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底板、周圍牆壁、容器等有被生物病原體污染之
虞者,應予適當消毒。
雇主對於受有害物或具有惡臭物污染之場所,應予適當之清洗。
前項工作場所之地板及周圍牆壁,應採用排水良好之適當構造,或使用不
浸透性材料塗布。
雇主對於勞工從事其身體或衣著有被污染之虞之特殊作業時,應置備該勞
工洗眼、洗澡、漱口、更衣、洗滌等設備。前項設備,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
一、刺激物、腐蝕性物質或毒性物質污染之工作場所,每十五人應設置一
    個冷熱水沖淋設備。
二、刺激物、腐蝕性物質或毒性物質污染之工作場所,每五人應設置一個
    冷熱水盥洗設備。
雇主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設置廁所及盥洗設備,但坑內等特殊作業場所置有
適當數目之便器者,不在此限:
一、男女廁所以分別設置為原則,並予以明顯標示。
二、男用廁所之大便器數目,以同時作業男工每二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
    上為原則,最少不得低於六十人一個。
三、男用廁所之小便器數目,應以同時作業男工每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
    上為原則,最少不得低於三十人一個。
四、女用廁所之大便器數目,應以同時作業女工每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
    上為原則,最少不得低於二十人一個。
五、女用廁所應設加蓋桶。
六、大便器應為不使污染物浸透於土中之構造。
七、應設置充分供應清潔水質之洗手設備。
八、盥洗室內應備有適當之清潔劑,且不得盛放有機溶劑供勞工清潔皮膚
    。
九、浴室應男女分別設置。
十、廁所及便器不得與工作場所直接通連,廁所與廚房及食堂應距離三十
    公尺以上。但衛生沖水式廁所不在此限。
十一、廁所及便器每日至少應清洗一次,並每週消毒一次。
十二、廁所應保持良好通風。
十三、僱有身心障礙者,應設置身心障礙者專用設備,並予以適當標示。
雇主應依下列規定於適當場所充分供應勞工所需之飲用水或其他飲料:
一、飲水處所及盛水容器應保持清潔,盛器須予加蓋,並應有不致於被有
    害物、污水污染等適當防止措施。
二、不得設置共用之杯具。
三、飲用水應符合飲用水水質衛生標準,其水源非自來水水源者,應定期
    檢驗合格。
四、非作為飲用水之水源,如工業用水、消防用水等,必須有明顯標誌以
    資識別。
(刪除)
雇主對於廚房及餐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餐廳、廚房應隔離,並有充分之採光、照明,且易於清掃之構造。
二、餐廳面積,應以同時進餐之人數每人一平方公尺以上為原則。
三、餐廳應設有供勞工使用之餐桌、座椅及其他設備。
四、應保持清潔,門窗應裝紗網,並採用以三槽式洗滌暨餐具消毒設備及
    保存設備為原則。
五、通風窗之面積不得少於總面積百分之十二。
六、應設穩妥有蓋之垃圾容器及適當排水設備。
七、應設有防止蒼蠅等害蟲、鼠類及家禽等侵入之設備。
八、廚房之地板應採用不滲透性材料,且為易於排水及清洗之構造。
九、污水及廢物應置於廚房外並妥予處理。
十、廚房應設機械排氣裝置以排除煙氣及熱。
雇主對於供應勞工之餐食,應保持清潔並注意營養。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