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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三 章 職業訓練之實施

   第 三 節 進修訓練

進修訓練,係為增進在職技術員工專業技能與知識,以提高勞動生產力所
實施之訓練。
進修訓練,由事業機構自行辦理、委託辦理或指派其參加國內外相關之專
業訓練。
事業機構辦理進修訓練,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報主管機
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