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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二 章 動力衝剪機械

   第 五 節 液壓系統

液壓衝床應具有液壓泵起動後,未進行該液壓衝床之起動操作,無法使滑
塊等動作之構造。
液壓衝床之快速停止機構,當滑塊等以最大速度下降時,使其作動,滑塊
等之慣性下降值,不得超過附表四所定之值。
液壓衝床應具有足以支撐滑塊等及其上模重量之安全擋塊。
液壓衝剪機械之電磁閥,應為常閉型,並具有彈簧回復型之構造。
液壓衝剪機械,應具有防止液壓超壓之安全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