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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三 章 職業訓練之實施

   第 四 節 轉業訓練

轉業訓練,係為職業轉換者獲得轉業所需之工作技能與知識,所實施之訓
練。
主管機關為因應社會經濟變遷,得辦理轉業訓練需要之調查及受理登記,
配合社會福利措施,訂定訓練計畫。
主管機關擬定前項訓練計畫時,關於農民志願轉業訓練,應會商農業主管
機關訂定。
轉業訓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職業訓練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