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應為左列之安全設備: 一、工人身體上之安全設備。 二、工廠建築上之安全設備。 三、機器裝置之安全設備。 四、工廠預防火災、水患等之安全設備。
工廠應為左列之衛生設備: 一、空氣流通之設備。 二、飲料清潔之設備。 三、盥洗所及廁所之設備。 四、光線之設備。 五、防衛毒質之設備。
工廠對於工人應為預防災變之訓練。
主管機關如查得工廠之安全或衛生設備有不完善時,得限期令其改善;於 必要時,並得停止其一部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