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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廢止)

  第 八 章 工廠安全與衛生設備

工廠應為左列之安全設備:
一、工人身體上之安全設備。
二、工廠建築上之安全設備。
三、機器裝置之安全設備。
四、工廠預防火災、水患等之安全設備。
工廠應為左列之衛生設備:
一、空氣流通之設備。
二、飲料清潔之設備。
三、盥洗所及廁所之設備。
四、光線之設備。
五、防衛毒質之設備。
工廠對於工人應為預防災變之訓練。
主管機關如查得工廠之安全或衛生設備有不完善時,得限期令其改善;於
必要時,並得停止其一部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