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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12 月 19 日廢止)

  第 八 章 保險、解聘 (僱) 、退職

工會應為會務工作人員辦理投保勞工保險。
會務工作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聘 (僱) :
一、犯罪經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未宣告緩刑者。
二、考績年度內經處分記二大過或累計二大過未抵銷者。
三、年度考績核定為丁等者。
前項第一款所犯之罪為貪污及叛亂者,不發退職金。
經解聘之會務工作人員應於離職之日辦清離職手續,繳回經管財物後,核
發離職證明書。
工會因編制緊縮或其他原因須裁遣會務工作人員時,得經理事會議通過報
請主管機關核備後,除發給一個月之預告薪津外,並依左列規定發給被裁
遣人員資遣費:
一、在工會繼續服務滿一年者,發給在職最後薪額一個月之資遣費。
二、在工會繼續服務滿二年者,發給在職最後薪額二個月之資遣費。
三、在工會繼續服務滿三年者,發給在職最後薪額三個月之資遣費。
四、在工會繼續服務滿三年以上者,每滿一年加發在職最後薪額十天之資
    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