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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三 章 機械部分

   第 二 節 捲胴等

吊升裝置、起伏裝置或伸縮裝置所用之捲胴、槽輪或平衡輪之節圓直徑與
鋼索直徑之比,應大於下表之值:
┌─────────────┬────┬───────────┐
│鋼      索      種      類│捲胴等之│      比      值      │
│                          │類別    ├───┬───┬───┤
│                          │        │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
├─────────────┼────┼───┼───┼───┤
│供吊升或起伏使用之鋼索    │捲胴    │    16│    20│    25│
│                          ├────┼───┼───┼───┤
│                          │槽輪    │    16│    20│    25│
├─────────────┼────┼───┼───┼───┤
│供伸縮使用之鋼索          │捲胴    │    14│    18│  22.4│
│                          ├────┼───┼───┼───┤
│                          │槽輪    │    16│    20│    25│
├─────────────┼────┼───┼───┼───┤
│其他類型鋼索              │平衡輪  │    10│  12.5│    16│
├─────────────┴────┴───┴───┴───┤
│備註:表中第一組、第二組及第三組鋼索種類如下:              │
│1.第一組:非不銹鋼材質之鋼索,其構造為6股或8股採平行 (蘭式  │
│  Lang’s)  撚法者及 6  股 37 絲者。                        │
│2.第二組:鋼索之構造為 3  股、4 股或多層撚鋼索 (Multi-layer │
│  strands)  者。非不銹鋼材質之鋼索,其構造為 6  股 (6 股 37 │
│  絲者除外) 或 8  股採交叉 (普通) 撚法者;不銹鋼材質之鋼索,│
│  其構造為 6  股或 8  股採平行 (蘭式 Lang’s) 撚法者及 6  股│
│  37絲者。                                                  │
│3.第三組:第一組及第二組以外之其他鋼索。                    │
└──────────────────────────────┘
供作過負荷預防裝置使用之槽輪節圓直徑與通過該槽輪鋼索之比值,應為
五以上。
移動式起重機之有槽式捲胴捲進鋼索時,鋼索中心線與所進入之槽中心線
間夾角,應為四度以下。
移動式起重機使用無槽式捲胴時,其遊角應為二度以下。
鋼索與捲胴、伸臂、吊鉤組等之連結,應使用合金套筒、壓夾或栓銷等方
法緊結之。
構成吊升裝置等之捲胴、軸、銷及其他組件應具有充分之強度,且不得有
妨礙吊升裝置等作動之磨耗、變形或裂隙等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