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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8 年 06 月 28 日廢止)

  第 四 章 灌裝

高壓氣體灌裝場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灌裝場應與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保持八公尺以上之距離,或加設防火牆
    ,使迂迴距離在八公尺以上。
二、灌裝場附近八公尺以內之一切可燃性物質如乾草、木材等應切實清除
    。
三、灌裝場地面應保持乾燥清潔,不得有任何其他可燃性。
四、灌裝場應保持良好之通風。
五、灌裝場應為不燃性構造,屋頂為不燃性輕質材料。
六、灌裝場如設有多系列者,每系列間應保持一.五公尺以上之距離並應
    以厚十二公分高二公尺以上之架強鋼筋混凝土牆隔離之。但乙炔氣體
    以外之氣體,其灌裝壓力未滿每平方公分一百公斤者不在此限。
高壓氣體鋼瓶之材質與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其材質、構造應分別依其使用目的,符合中國國家標準之規定。
二、其強度應分別依國家標準之規定,實施耐(水)壓試驗、氣密試驗、
    厚度檢驗與熱處理等,並作成紀錄,隨瓶保存。
    鋼瓶之耐(水)壓試驗每次試驗壓力不得小於最高使用壓力之三分之
    五倍。
    如採用套法試驗其永久變形率大於百分之十,或採用變態容積法試驗
    其永久變形於百分之六者均應廢棄。或無法查出鋼瓶使用年限者其永
    久變形率在百分之六以下為合格。
三、鋼瓶頸部應依左列規定標刻標記:
(一)製造廠名及其編號。
(二)內容積。
(三)氣體種類。
(四)空瓶重。
(五)試驗壓力及試壓日期。
(六)最大使用壓力及設計壓力。
(七)檢驗機關及檢驗日期。
四、可燃性氣體及有毒性氣體之瓶頭開關,應為反時針方向開啟之開關。
五、鋼瓶之安全設備,其始跳或動作壓力應為(相當)其耐壓試驗壓力之
    百分之八十以下,其誤差得為加零減百分之四。
六、舊鋼瓶應依規定實施檢查合格後可灌裝。
高壓氣體灌裝前均應依左列規定實施鋼瓶檢查處理。
一、外表檢查:
(一)瓶頸標刻是否適於本標準前條第三款之規定顯明清晰,並符合中國
      國家標準,且在安全使用範圍內。
(二)鋼瓶之顏色是否適於本標準次條之規定。
(三)局部傷痕超過製造厚度五分之一之鋼瓶(無縫),或深度超過厚度
      之一而五分之一以下之傷痕有七處以上之鋼瓶(無縫)或凸處之深
      度超過六公厘時均予報廢。
(四)連接在焊接部或焊接部之凹傷深度在六公厘以上或在六公厘以下且
      在深度超過凹處平均直徑十分之一均予報廢。
(五)焊接鋼瓶凹傷處不在焊接部,其深度在十公厘以上者應予報廢。
(六)目視檢查如有部分或全部膨脹狀況時應予報廢。
(七)如有污穢或油漆脫落者,應洗滌除並加油漆。
二、殘壓及餘氣檢查:
(一)瓶內有殘壓者應分析其餘氣、殘留之餘氣應予收入導入廢棄塔處理
      之。
(二)瓶內無殘壓者應澈底清洗與檢查。
三、配件檢查:
(一)瓶閥、熔塞、安全裝置等是否處於正常狀態。
(二)保護蓋是否完整牢固。
四、瓶重檢查:(適用於耐壓試驗一百公斤/平方公分以上之無縫鋼瓶)
    外傷之深度超過鋼瓶製造時厚度之八分之一,而五分之一以內有四個
    地方以下之鋼瓶,或凹處之深度五公厘以下之傷有一個時,其質量檢
    查時,質量減少率應在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耐壓試驗時其永
    久膨脹率應在百分之六以下,而且對所加壓力的膨脹應平均。此外者
    應廢棄不用。
雇主對於高壓氣體鋼瓶,應依左列規定漆色,並於瓶中央以顯明對比顏色
標明使用氣體名稱:
一、氧氣:黑色。
二、氫氣:紅色。
三、氮氣:黃色。
四、乙炔:褐色。
五、液氯:深黃色。
六、液氨:白色。
七、液化石油氣:灰色。
八、氦氣:灰色。
九、氬氣:銀灰色。
十、二氧化碳:綠色。
十一、笑氣:天藍色。
十二、混合氣:灰色加白線(每種加一種)。
前項顏色應以油漆塗刺,如有脫落應隨時加漆,以保清晰。
雇主對於高壓氣體鋼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灌裝。
一、不合本標準規定之鋼瓶。
二、瓶閥、釋壓安全裝置、保護蓋(圈)安全裝置不完全或缺少者。
三、無耐壓試驗及氣密試驗紀錄或紀錄過時者。
四、其瓶頸刻度氣體種類與灌裝氣體不符者。
五、容器之標記或塗色不明確者。
高壓氣體之灌裝作業應依左列規定:
一、不同種類之高壓氣體不得在同一場所灌裝。
二、可燃性氣體灌裝場應與氧氣灌裝場至少保持二十五公尺以上之距離。
三、可燃性氣體灌裝場八公尺以內應嚴禁煙火。
四、高壓氣體灌裝應依各氣體之性質在規定壓力之下進行。但最高溫度不
    得高於攝氏四十度,最大壓力不得高於容器之最高使用壓力。
五、高壓氣體灌裝應有防止鋼瓶溫度高之措施。
六、可燃性氣體灌裝應有迴流或緊急切斷氣源及人員緊急疏散之設施。
七、灌裝應檢視填充嘴,如沾有油污者不得灌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