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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9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月二日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勞資爭議扶助範圍如下:
一、勞動事件之勞動調解(以下簡稱勞動調解)程序、訴訟程序、保全程
    序、督促程序、強制執行程序及文件撰擬之律師代理酬金(以下簡稱
    代理酬金)。
二、刑事審判程序開始前之告訴代理酬金。
三、勞動調解程序、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之必
    要費用。
四、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
五、依仲裁法仲裁之代理酬金。
六、勞工、求職者或工會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事由所生爭議,申請不
    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之代理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