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勞資爭議扶助範圍如下: 一、勞動事件之勞動調解(以下簡稱勞動調解)程序、訴訟程序、保全程 序、督促程序、強制執行程序及文件撰擬之律師代理酬金(以下簡稱 代理酬金)。 二、刑事審判程序開始前之告訴代理酬金。 三、勞動調解程序、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之必 要費用。 四、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 五、依仲裁法仲裁之代理酬金。 六、勞工、求職者或工會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事由所生爭議,申請不 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之代理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