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六、第七十四點津貼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每月依失業勞工原待業生活 津貼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發給,並以其尚未請領之待業生活津貼期 間為限。
七十七、雇主或勞工申請本要點之津貼或補助不符申請規定之文件,經本 部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
七十八、本部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本要點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資 料,加強輔導、可能受影響或受影響事業單位、雇主、用人單位 、領取津貼或接受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七十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現加強輔導、可能受影響或受影響事業單位 、雇主、用人單位、領取津貼或接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應不予核發津貼或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追還之 : (一)不實申領。 (二)違反保護勞工法令,情節重大。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 (四)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前項領取補助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 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八十、本部得視預算額度之調整,發給或停止本要點之津貼,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