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前點之勞工於連續受僱滿三十日之日起九十日內,得向就業當地
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租屋補助金,並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
(一)租屋補助金申請書。
(二)補助金領取收據。
(三)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五)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六)租賃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七)本人之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
(八)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九)居住處所及租賃事實查詢同意書。
(十)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前項之勞工,得於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向當地轄區之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金。
第一項受僱期間之認定,自勞工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