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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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7)台勞動 2字第 005350 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2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工請事假時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 7、21  條規定計算,事假期間不給工
資,至按月計薪勞工其一日工資,以月薪除以該月日數或除以三十日可依
勞雇雙方議定方式計算,惟仍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每
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全文內容:一、貴局 87.2.3 八七高市勞局二字第一七三二號函悉。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
              基本工資。現行基本工資為每月一五、八四○元,每日五二八元,是
              勞雇雙方議定以月計薪者,雇主給付勞工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
              資數額;若議定以日計薪者,其每日工資不得低於五二八元。
          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七條規定,事假期間不給工資。按月計薪之勞工,
              其一日工資究應以月薪除以該月日數或除以三十日,可依勞雇雙方議
              定之方式計算,惟雇主給付勞工之工資,仍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
              除因請假而未發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四、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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