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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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77)台勞動二字第 20649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09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1年10月版)第 162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203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214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213-214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217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239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220-221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終止契約後之所得無庸計入平均工資
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平均工資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
          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故勞工於終止勞動契約
          前六個月依法取得之工資,均應併入平均工資計算。至於雇主依該法施行
          細則第廿四條第二款規定,經與勞工協商排定之特別休假於終止勞動契約
          時仍未休完,所發給之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因屬終止勞動契約後之所
          得,於計算平均工資時,無庸併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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