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契約後之所得無庸計入平均工資
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平均工資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 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故勞工於終止勞動契約 前六個月依法取得之工資,均應併入平均工資計算。至於雇主依該法施行 細則第廿四條第二款規定,經與勞工協商排定之特別休假於終止勞動契約 時仍未休完,所發給之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因屬終止勞動契約後之所 得,於計算平均工資時,無庸併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