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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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規字第 0980067774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就業服務法解釋令彙編(98年10月版)第 142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作資
格及審查標準第 42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17、119、123  條,教學相關應
包含其於補習班之教學及教學準備等工作
全文內容:一、查「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
              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所示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短期補習班外國語文教師之工作,每週從事教學
              相關工作時數不得少於 14 小時,其中「教學相關」工作應包含其於
              補習班之教學及教學準備等工作,如所述外籍教師準備備課資料、批
              改作業、輔導學生之內容屬教學必要之準備工作,亦得計入教學相關
              工作時數。
          二、另外籍教師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時數未達 14 小時(以下簡稱未達
              規定時數),是否構成違反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57 條第
              9 款規定乙節,外國人如係因、喪、病、…等原因請假致未達規定
              時數,應不涉及違反本標準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如非屬前開原因
              ,而係自本會核發聘僱許可起自始即未達規定時數,若係因對重要事
              項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本會依該資料而作成行政處分者,恐涉及行
              政程序法第 119  條第 2  款及第 117  條規定,本會將可依職權撤
              銷聘僱許可;如係自本會核發聘僱許可後始產生未達規定時數之情事
              ,則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行政處分依據之事實
              事後發生變更,本會將視個案考量廢止聘僱許可。因來函未敘明個案
              實際情形,尚難逕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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