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查「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
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所示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短期補習班外國語文教師之工作,每週從事教學
相關工作時數不得少於 14 小時,其中「教學相關」工作應包含其於
補習班之教學及教學準備等工作,如所述外籍教師準備備課資料、批
改作業、輔導學生之內容屬教學必要之準備工作,亦得計入教學相關
工作時數。
二、另外籍教師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時數未達 14 小時(以下簡稱未達
規定時數),是否構成違反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57 條第
9 款規定乙節,外國人如係因婚、喪、病、…等原因請假致未達規定
時數,應不涉及違反本標準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如非屬前開原因
,而係自本會核發聘僱許可起自始即未達規定時數,若係因對重要事
項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本會依該資料而作成行政處分者,恐涉及行
政程序法第 119 條第 2 款及第 117 條規定,本會將可依職權撤
銷聘僱許可;如係自本會核發聘僱許可後始產生未達規定時數之情事
,則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行政處分依據之事實
事後發生變更,本會將視個案考量廢止聘僱許可。因來函未敘明個案
實際情形,尚難逕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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