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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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台勞職外字第 0220321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就業服務法解釋令彙編(89年11月版)第 107-108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公告重大公共工程得標業者、一般營造業者及製造業者調派所聘外國人至
九二一地震災區及離島地區之調派原則相關事項
主    旨:公告重大公共工程得標業者、一般營造業者及製造業者調派所聘外國人至
          九二一地震災區及離島地區之調派原則相關事項。
依    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及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
          條。
公告事項:一  茲公告重大工程得標業者、一般營造業者及製造業者之外勞調派,除
              按現行調派原則辦理外,調派所聘外國人至九二一地震災區 (台中縣
               (市) 、南投縣 (市) 、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 及離島地區 (金
              門縣、連江縣之馬祖、澎湖縣) ,為保障該地區人民工作權,須事先
              於受調派地區辦理招募本國勞工求才手續,經招募無法募足其需要時
              ,始得就不足人數向本會依現行調派人數規定申請調派。
          二  對前述災區及離島地區之重大工程得標業者、一般營造業者及製造業
              者經查獲未經本會許可調派所聘僱外籍勞工至本會核准外籍勞工許可
              函所註明工作地點以外之地點工作,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
              四款規定處罰,並依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撤銷雇主及其
              所聘僱外籍勞工之聘僱許可。
          三  申請調派所聘僱外籍勞工之前,應先依據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五條規定以合理聘僱標準,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辦理國內求才事宜,如確實無法獲得所需勞工,得檢齊通知工會函及
              公告求才登記照片正本,經原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核
              通過,開具求才證明書後,始得就不足人數,據以提出申請調派所聘
              僱外籍勞工。
          四  重大投資興建工程得標業者、一般營造業者申請調派外籍勞工時,應
              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職業訓練局 (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五十號二十六
              樓) 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
           (二) 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開具之求才證明書正本一份。
           (三) 雇主於辦理國內招募時,所聘僱之國內勞工名冊一份 (對求職人應
                徵而未錄用者,應據實註明未錄用理由) 。
           (四) 本會原核准函影本一份。
           (五) 所調派外籍勞工名冊正本一份,影本一份。
           (六) 調派地工程合約書影本一份。
          五  製造業者申請調派外籍勞工時,應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
           (二) 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開具之求才證明書正本一份。
           (三) 雇主於辦理國內招募時,所聘僱之國內勞工名冊一份 (對求職人應
                徵而未錄用者,應據實註明未錄用理由) 。
           (四) 本會原核准函影本一份。
           (五) 所調派外籍勞工名冊正本一份,影本一份。
           (六) 原工廠及調派工廠登記證影本各一份。
          六  其他申請聘僱手續及有關許可、管理事項,悉依「就業服務法」及「
              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5 年 7  月 31 日勞職外字第
  0950507641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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