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得僱用職務代理之替代人力,並與其 簽訂定期契約
主 旨: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可僱用替代人力簽訂定期 契約。 說 明: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 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其原有之工作時,該替代人力之工作因係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勞工職務代理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 ,雇主得與其簽訂定期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