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共 1 筆 / 現在第 1 筆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二字第 0910017954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報 第 2 卷 5 期 3 頁
性別工作平等宣導手冊(101年6月版)第 113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工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得僱用職務代理之替代人力,並與其
簽訂定期契約
主  旨: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可僱用替代人力簽訂定期
     契約。
說  明: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
     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其原有之工作時,該替代人力之工作因係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勞工職務代理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
     ,雇主得與其簽訂定期契約。
共 1 筆 / 現在第 1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