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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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 3字第 0910020358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性別工作平等宣導手冊(101年6月版)第 111-112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依據兩性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所有受僱者及求職者均有適用,定期契約
人員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應至定期契約
期限屆滿時止
主    旨:有關定期契約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局考字第○九一○○○八○九八號函。
          二、查兩性工作平等法對於所有受僱者及求職者均適用,軍公教人員亦適
              用。因此,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所聘用之定期契約人員,申請育嬰留
              職停薪,有合於該法第十六條規定者,仍有該法之適用。惟該等人員
              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應至定期契約
              期限屆滿時止。另,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育嬰留職停
              薪期間,雇主得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受僱者之原有工作。
          三、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得否與替代人力簽訂定期契約疑義,檢
              送本會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勞動二字第○九一○○一七九五四號令影
              本一份,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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