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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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6)台勞安三字第 03302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8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事業單位設置之醫護人員除擔任醫護工作外,並應實際瞭解廠場作業環境
對勞工健康之危害,以預防職業病發生
全文內容:事業單位設置醫療衛生單位及醫護人員,依本會新修正「勞工健康保護規
          則」第七條規定,除辦理勞工傷病診治、急救、保健、健康檢查等醫療衛
          生事項,並應協助雇主選配勞工適當之工作,實施工作環境之改善。因此
          事業單位設置之醫護人員除擔任醫護工作外,並應實際瞭解廠場作業環境
          對勞工健康之危害,以預防職業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