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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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6)台勞職外字第 03114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8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86 年秋字第 53 期 10-11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對特殊性質行業聘僱外勞者,體檢檢查項目與特定檢查項目相同者,可一
體適用
主    旨:有關建請對特殊性質行業聘僱外勞者,體檢檢查項目與特定檢查項目相同
          者,可一體適用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六年七月九日北市工業字第五九八號函。
          二  關於受聘僱之外國人入境後,已實施體格或定期健康檢查,如該項檢
              查之醫療機構為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指定醫療機構,其檢查項目亦
              符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十一條規定,且該外國人自願將檢
              查記錄表提供事業單位保存者,同意視為已辦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規定之體格及健康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