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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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職授字第 1070204351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要  旨:
函釋「勞動檢查法」及「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勞動條件檢查注意事項」所稱
「工會」應指「企業工會」
主    旨:有關「勞動檢查法」及「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勞動條件檢查注意事項」所稱
          「工會」之定義,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勞動檢查法之立法意旨及本部歷年對於勞動檢查法第 22 條與該法
              施行細則第 19 條所稱「工會」之函釋、有關研商會議結論,上開規
              定所稱之「工會」,應指「企業工會」,仍請貴單位於執行勞動檢查
              時依上開說明辦理,以符該法意旨及前後解釋之一致性。
          二、倘各地方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勞動檢查業務,對於涉及專業
              技術或產(職)業性質較為特殊,認有邀請專業人士協助時,可依勞
              動檢查法第 23 條專家陪同鑑定規定辦理,其中陪鑑專家學者之資格
              即包括勞工團體等成員。爰貴單位可自較為熟悉各該行業運作之產(
              職)業工會中邀請合適人員以專家身分參與勞動檢查。
正    本: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
          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
          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
          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
          市政府、臺北市勞動檢查處、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桃園市政府勞動檢
          查處、臺中市勞動檢查處、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中心、高雄市政府
          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
          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
          局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
          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業
          安全衛生中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勞動部職
          業安全衛生署綜合規劃及職業衛生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