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八 章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

   第 六 節 乙炔熔接裝置及氣體集合熔接裝置

雇主對於使用乙炔熔接裝置或氧乙炔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
熱作業時,應規定其產生之乙炔壓力不得超過表壓力每平方公分一點三公
斤以上。
雇主對於乙炔熔接裝置之乙炔發生器,應有專用之發生器室,並以置於屋
外為原則,該室之開口部分應與其他建築物保持一.五公尺以上之距離;
如置於屋內,該室之上方不得有樓層構造,並應遠離明火或有火花發生之
虞之場所。
雇主對於乙炔發生器室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一、牆壁應以不燃性材料建造,且有相當之強度。
二、室頂應以薄鐵板或不燃性之輕質材料建造。
三、應設置突出於屋頂上之排氣管,其截面積應為地板面積之十六分之一
    以上,且使排氣良好,並與出入口或其他類似開口保持一.五公尺以
    上之距離。
四、門應以鐵板或不燃性之堅固材料建造。
五、牆壁與乙炔發生器應有適當距離,以免妨礙發生器裝置之操作及添料
    作業。
雇主對於移動式乙炔熔接裝置,於不使用時應置於耐火之安全收藏室。但
將氣鐘分離,並將發生器洗淨後分別保管時,不在此限。
雇主對於產生之乙炔在表壓力每平方公分○.○七公斤以上者,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氣體內徑未滿六十公分者,應以厚度二.○公厘以上之鋼板(管)製
    造;內徑在六十公分以上,未滿一百二十公分者,應以二.五公厘以
    上之鋼板(管)製造;內徑在一百二十公分以上,未滿二百公分者,
    應以三.五公厘以上之鋼板(管)製造;內徑在二百公分以上者,應
    以五.○公厘以上之鋼板(管)製造。
二、經發生器產生之乙炔,以壓縮裝置加壓後,送至乙炔氣槽,該氣槽除
    依前款規定外,並應設置適當之安全閥及壓力表。
三、發生器應有支持氣鐘升降之鐵柱及安全排氣管之設置。
四、氣槽、清淨器、配管等之與乙炔接觸之部分,不得使用銅或含銅百分
    之七十以上銅合金製造者。
雇主對於乙炔發生器應設置防止逆流或回火之安全裝置,其構造應依下列
規定:
一、主要部分應以厚度二公厘以上之鋼板製造,其構造應能耐內部爆炸。
二、應為水封式,當氣體逆流或回火時,應能確實防止危險。
三、有效水柱應為二十五公厘以上,並具有便於檢查水位之構造。
雇主對於乙炔熔接裝置及氧乙炔熔接裝置,為防止氧氣背壓過高、氧氣逆
流及回火造成危險,應於每一吹管分別設置安全器。但主管及最近吹管之
分岐管分別設有安全器者,不在此限。
雇主對於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之設置,應選擇於距離用火設備五公尺以上之
場所,除供移動使用者外,並應設置於專用氣體裝置室內,其牆壁應與該
裝置保持適當距離,以供該裝置之操作或氣體容器之更換。
雇主對於氣體裝置室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
一、氣體漏洩時,應不致使其滯留於室內。
二、室頂及天花板之材料,應使用輕質之不燃性材料建造。
三、牆壁之材料,應使用不燃性材料建造,且有相當強度。
雇主對於乙炔熔接裝置、氧乙炔熔接裝置與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之導管及管
線,應依下列規定:
一、凸緣、旋塞、閥等之接合部分,應使用墊圈使接合面密接。
二、為防止氧氣背壓過高、氧氣逆流及回火造成危險,應於主管及分岐管
    設置安全器,使每一吹管有兩個以上之安全器。
雇主對於使用溶解乙炔之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之配管及其附屬器具,不得使
用銅質及含銅百分之七十以上之銅合金製品。
雇主對於使用乙炔熔接裝置、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
加熱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於發生器之發生器室、氣體集合裝置之氣體裝置室之易見場所揭示
    氣體種類、氣體最大儲存量、每小時氣體平均發生量及一次送入發生
    器內之電石量等。
二、發生器室及氣體裝置室內,應禁止作業無關人員進入,並加標示。
三、距離乙炔熔接裝置之發生器室三公尺、距離乙炔發生器及氣體集合裝
    置五公尺範圍內,應禁止吸菸、使用煙火、或從事有發生火花之虞之
    作業,並加標示。
四、應將閥、旋塞等之操作事項揭示於易見場所。
五、移動式乙炔熔接裝置之發生器,不得設置於高溫、通風或換氣不充分
    及產生強烈振動之場所。
六、為防止乙炔等氣體用與氧氣用導管或管線之混用,應採用專用色別區
    分,以資識別。
七、熔接裝置之設置場所,應有適當之消防設備。
八、從事該作業者,應佩載防護眼鏡及防護手套。
雇主對於電石碴之儲存槽坑,應置於安全之場所儲存,並採取防止乙炔發
生危險之安全措施。
雇主對於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
熱之作業,應指派經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人員操作。
雇主對於使用乙炔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作業時,應選任
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及指揮作業。
二、對使用中之發生器,禁止使用有發生火花之虞之工具或予以撞擊。
三、使用肥皂水等安全方法,測試乙炔熔接裝置是否漏洩。
四、發生器之氣鐘上禁止置放任何物件。
五、發生器室出入口之門,應注意關閉。
六、再裝電石於移動式乙炔熔接裝置之發生器時,應於屋外之安全場所為
    之。
七、開啟電石桶或氣鐘時,應禁止撞擊或發生火花。
八、作業時,應將乙炔熔接裝置發生器內存有空氣與乙炔之混合氣體排除
    。
九、作業中,應查看安全器之水位是否保持安全狀態。
十、應使用溫水或蒸汽等安全之方法加溫或保溫,以防止乙炔熔接裝置內
    水之涷結。
十一、發生器停止使用時,應保持適當水位,不得使水與殘存之電石接觸
      。
十二、發生器之修繕、加工、搬運、收藏,或繼續停止使用時,應完全除
      去乙炔及電石。
十三、監督作業勞工戴用防護眼鏡、防護手套。
雇主對於使用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作業時,應
選任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及指揮作業。
二、清除氣體容器閥、接頭、調整器及配管口之油漬、塵埃等。
三、更換容器時,應將該容器之口及配管口部分之氣體與空氣之混合氣體
    排除。
四、使用肥皂水等安全方法測試是否漏氣。
五、注意輕緩開閉旋塞或閥。
六、會同作業人員更換氣體容器。
七、作業開始之時,應確認瓶閥、壓力調整器、軟管、吹管、軟管套夾等
    器具,無損傷、磨耗致漏洩氣體或氧氣。
八、查看安全器,並確保勞工安全使用狀態。
九、監督從事作業勞工佩戴防護眼鏡、防護手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