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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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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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發文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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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位階
法規效力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法規

共 18 筆 第 1 / 1 頁
法規名稱 異動日期
1. 勞動基準法 113.07.31
2.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113.03.27
3. 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 113.01.19
4.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113.01.17
5.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113.01.17
6. 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113.01.11
7.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113.01.04
8.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112.12.28
9. 最低工資法(112.12.27制定) 112.12.27
10. 性別平等工作法 112.08.16
11. 勞工請假規則 112.05.01
12.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111.05.31
13. 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 106.05.15
14.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104.05.20
15. 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04.03.31
16.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113.03.08
17. 工廠法施行細則 108.01.29
18. 工廠法 107.11.21
共 18 筆 第 1 / 1 頁

實質法規命令(非條列式)

共 133 筆
主  旨/全文內容 發文日期
1. 訂定「最低工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113.09.19
2. 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113.03.11
3. 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112.09.14
4. 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生效。 112.04.21
5. 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生效。 111.09.30
6. 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111.09.14
7. 廢止「公營事業單位於立法院列冊之國會聯絡工作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111.07.29
8. 廢止「臺北市政府新聞處隨同市長行程之專業攝影技工及採訪車駕駛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111.07.29
9. 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三日生效。 111.06.13
10. 訂定「核定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海務技工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 111.03.25
11. 訂定「核定市場徵信業僱用之不動產估價助理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 110.11.02
12. 訂定「核定電影片製作業拍攝現場工作之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 110.11.02
13. 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二日生效。 110.11.02
14. 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110.10.15
15. 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四日生效。 110.06.04
16. 修正「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二十日生效。 110.05.20
17. 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二十日生效。 110.05.20
18. 訂定「核定司法院所屬機關特種車輛駕駛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 110.04.23
19. 訂定「核定市場徵信業僱用之不動產估價師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 110.04.23
20. 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九日生效。 110.02.09
21. 訂定「核定從事國際船舶用品供應補給工作之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 110.01.14
22. 訂定「核定離岸風場及陸域風場之興建或運作維護從業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 109.09.10
23. 廢止「農民團體中之農田水利會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即日生效。 109.09.10
24. 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109.09.07
25. 修正「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六日生效。 109.03.06
26. 廢止「國防部非軍職之保防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109.02.21
27. 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七日生效。 109.01.17
28. 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日生效。 108.12.02
29. 修正「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日生效。 108.12.02
30. 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七日生效。 108.10.07
31. 訂定「核定商港碼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車機操作員、地勤作業員、配艙作業員、解繫固作業員、車機維修員及船務代理業之責任監督管理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 108.08.27
32. 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108.08.19
33. 訂定「核定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生效。 108.08.06
34. 訂定「核定事業單位僱用每月工資達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之監督管理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 108.05.23
35. 訂定「核定漁船船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 108.05.23
36. 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日生效。 108.04.10
37. 訂定「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者)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生效。 108.03.12
38. 修正「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生效。 108.01.23
39. 訂定「指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應放假日」,並自即日生效。 107.11.08
40. 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107.09.05
41. 修正「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並自即日生效。 107.08.06
42. 訂定「核定旅行業之導遊及領隊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 107.02.27
43. 訂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生效。 107.02.27
44. 訂定「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生效。 107.02.27
45. 廢止「總統辦公室工友與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工友及總統府秘書長辦公室工友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107.02.27
46. 訂定「核定殯葬服務業之禮儀服務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 107.02.27
47. 訂定「指定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之行業」,並自即日生效。 107.02.27
48. 訂定「指定攝影業中婚紗攝影業及結婚攝影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之行業」,並自即日生效。 107.02.27
49. 廢止「信用合作社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106.10.20
50. 訂定「核定稻穀收穫期從事稻穀之檢驗收購或烘乾作業之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 106.10.20
51. 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106.09.06
52. 修正「勞動部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勞動條三字第一○六○一三○九九八號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106.08.18
53. 訂定「指定農、林、漁、牧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並自即日生效。 106.07.25
54. 修正「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一月七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五○三三三號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106.06.23
55. 訂定「指定石油製品燃料批發業中之筒裝瓦斯批發業及其他燃料零售業中之筒裝瓦斯零售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並自即日生效。 106.06.16
56. 訂定「指定汽車貨運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之行業」並自即日生效。 106.06.16
57. 訂定「核定依教育法規辦理考試之闈內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 106.05.03
58. 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生效。 105.09.19
59. 修正「農民團體中之農田水利會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105.06.30
60. 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之行業,並自即日生效。 105.01.21
61. 訂定「指定農會及漁會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並自即日生效。 104.03.10
62. 訂定「農民團體中之農田水利會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103.12.31
63. 廢止「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公務車駕駛人員等工作者(如附表)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103.12.18
64. 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103.09.15
65. 「核定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生效。 103.03.25
66. 訂定「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生效。 103.01.17
67. 訂定「未分類其他社會服務業中之大廈管理委員會適用勞動基準法」,其中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並報備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生效;未依該條例成立或報備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103.01.13
68. 訂定「農民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102.10.16
69. 訂定「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生效。 102.10.14
70. 修正「基本工資」,每小時基本工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每月基本工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102.10.03
71. 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生效。 102.04.02
72. 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101.10.16
73. 「核定財團法人國○合作發展基金會駐外技術團從事農林漁牧業之工作者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 101.06.29
74. 廢止「本會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台八十八勞動二字第○○四五四四八號公告之其中一般旅館業鋪床工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生效。 101.06.28
75. 廢止「本會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四○七七七號公告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民眾診療處)之場所及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101.03.30
76. 廢止「本會八十七年十月七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四四七五六號公告之其中托兒所保育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101.03.21
77. 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100.09.06
78. 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099.09.29
79. 「核定電影片製作業之燈光師、燈光助理、攝影師、攝影助理、電工人員與專責拍攝現場升降機操作及軌道架設之工作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 099.05.07
80. 公告「核定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師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 099.02.25
81. 公告「核定依畜牧法規定執行家畜禽屠宰衛生檢查之人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 099.02.24
82. 訂定「私立特殊教育事業與社會教育事業及職業訓練事業之教師職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生效。 099.01.12
83. 廢止「藝文業適用勞動基準法」。 099.01.04
84. 訂定「私立藝文業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生效。 099.01.04
85. 訂定「私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生效。 098.12.11
86. 訂定「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師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098.10.13
87. 訂定傳教機構僱用之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098.09.08
88. 公告「核定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中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 098.08.20
89. 公告「核定事業單位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 098.06.26
90. 訂定「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生效。 098.06.26
91. 訂定「自由職業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098.05.13
92. 公告社會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生效。 098.03.11
93. 訂定「核定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工友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 098.01.09
94. 修正「核定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助理人員具會計師法規定之資格者,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並自即日生效。 098.01.08
95. 公告已完成財團法人設立登記之私立幼稚園教師及職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097.12.22
96. 指定工商業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097.08.29
97. 指定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096.11.30
98. 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096.06.22
99. 核定「於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歸屬於生物技術服務業(營業項目代碼為IG)之事業單位所屬實驗室及研究室之研發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094.02.16
100. 核定「廣播業之發射台、轉播台等擔任輪值班務之工務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094.01.06
101. 核定「交通部所屬各港務局港勤工作船舶之拖船、起重船船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起施行。 093.02.12
102. 核定「立法院立法委員公務座車駕駛」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092.11.26
103. 公告勞工團體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092.11.14
104. 核定「總統府秘書長辦公室工友」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092.05.22
105. 核定「各縣、市抽水站操作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091.04.26
106. 核定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之計畫主辦人員、工程規劃設計人員、監造人員自本(九十)年八月一日起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請查照。 090.08.16
107. 核定營造業專業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自本(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起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請查照。 090.05.15
108. 核定立法院秘書長辦公室工友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090.02.22
109. 核定總統辦公室工友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089.12.02
110. 核定室內設計裝修業之個案經理人、專業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089.01.05
111. 核定左列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一電視業之發射站、中繼站及轉播站等外站台之工作人員。二公營事業單位於立法院列冊之國會聯絡工作人員。三一般旅館業鋪床工。 088.10.13
112. 核定下列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一信用合作社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二台北市政府新聞處隨同市長行程之專業攝影技工及採訪車駕駛。三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抽水站操作人員。四國防部非軍職之保防員。 088.03.01
113. 核定下列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一廣告業客務企劃人員二建築師事務所之個案經理人員、建築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 088.02.09
114. 有關勞動基準法適用公告案。 087.12.31
115. 核定左列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一)中央銀行首長隨扈。 087.11.07
116. 核定托兒所保育員以及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監護工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087.10.07
117. 核定保險業之外勤人身保險業務員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領有登錄證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087.08.06
118. 核定房屋仲介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員(含業務主管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087.08.06
119. 核定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087.07.27
120. 核定航空公司空勤組員(前艙與後艙工作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087.07.03
121. 核定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助理人員具會計師法第十二條規定之資格,且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者,為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087.04.08
122. 核定廣告業僱用之經理級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以及創作人員符合同條第二款規定者,為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087.04.04
123. 核定資訊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之主管人員,及系統研發工程師與維護工程師符合同條第二款規定者,為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工作者。 087.03.04
124. 核定法律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之主管人員,以及法務人員符合同條第二款規定者,為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087.03.04
125. 核定事業單位之首長、主管以獲有配車人員之駕駛為勞動基準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086.07.11
126. 修正「農民團體中之農田水利會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生效。 107.06.28
127. 「核定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公務車駕駛人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 100.04.01
128. 訂定「藝文業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生效。 098.12.09
129. 核定「凡領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美容乙級」、「男子理髮乙級」及「女子美髮乙級」等職類之技術士證照之工作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094.02.23
130. 核定左列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一電影片映演業之主管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二證券商之外勤高級業務員、業務員依「證券商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領有證照者。三海軍所屬各造船廠指泊工。四管理顧問業之管理顧問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者。 088.05.19
131. 核定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附設民眾診療處)之部分場所及人員(如附件)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087.09.15
132. 核定個人服務業之家庭幫傭及監護工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087.03.31
133. 核定銀行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為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087.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