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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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檢索字詞 輔助說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發文文號
*本項適用於檢索「實質法規命令」時查詢
*例如:勞動條2字第1060131805號公告,請填「1060131805」查詢
法規位階
法規效力

就業服務目

法規

共 66 筆 第 1 / 4 頁
法規名稱 異動日期
1.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113.08.26
2.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113.08.26
3.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113.08.26
4.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113.08.01
5.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113.07.31
6.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113.07.31
7.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113.06.18
8. 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 113.03.19
9. 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113.03.11
10.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113.01.30
11. 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112.12.29
12.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112.12.18
13. 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112.10.12
14.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112.09.04
15. 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 112.06.14
16. 就業服務法 112.05.10
17.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111.10.27
18.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111.05.03
19. 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 111.04.29
20.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111.04.29
共 66 筆 第 1 / 4 頁

實質法規命令(條列式)

共 1 筆
法規名稱 異動日期
1. 按摩業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98.06.18訂定) 110.10.04

實質法規命令(非條列式)

共 16 筆
主  旨/全文內容 發文日期
1. 訂定「認定職業災害失能勞工為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人員」,並自即日生效。 113.02.05
2.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 112.06.15
3. 訂定「限制人力仲介業將當事人個人資料國際傳輸至大陸地區」,並自即日生效。 112.02.20
4.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 112.01.16
5.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 111.11.30
6.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即日生效。 111.09.07
7.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即日生效。 110.12.22
8.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即日生效。 109.10.23
9.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 108.05.24
10. 訂定「認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為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人員」,並自即日生效。 108.03.05
11.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 105.03.15
12.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104.10.30
13.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 103.03.28
14.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 102.05.08
15.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097.09.01
16. 訂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096.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