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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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檢索字詞 輔助說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發文文號
*本項適用於檢索「實質法規命令」時查詢
*例如:勞動條2字第1060131805號公告,請填「1060131805」查詢
法規位階
法規效力

就業服務目

法規

共 66 筆 第 2 / 4 頁
法規名稱 異動日期
21.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 109.12.03
22.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109.12.03
23. 地方政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補助辦法 109.12.03
24. 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再就業補助辦法 109.12.03
25.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109.09.11
26.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 109.06.20
27.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108.12.04
28. 內政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108.11.13
29. 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就業安定基金提撥及分配辦法 107.10.01
30.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107.06.08
31.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106.04.06
32. 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105.12.20
33.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105.05.03
34.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105.04.19
35. 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辦法 104.12.31
36. 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104.09.25
37. 文化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103.07.31
38.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103.06.13
39. 交通部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輔導及獎勵辦法 103.05.16
4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103.04.23
共 66 筆 第 2 / 4 頁

實質法規命令(條列式)

共 1 筆
法規名稱 異動日期
1. 按摩業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98.06.18訂定) 110.10.04

實質法規命令(非條列式)

共 16 筆
主  旨/全文內容 發文日期
1. 訂定「認定職業災害失能勞工為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人員」,並自即日生效。 113.02.05
2.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 112.06.15
3. 訂定「限制人力仲介業將當事人個人資料國際傳輸至大陸地區」,並自即日生效。 112.02.20
4.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 112.01.16
5.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 111.11.30
6.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即日生效。 111.09.07
7.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即日生效。 110.12.22
8.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即日生效。 109.10.23
9.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 108.05.24
10. 訂定「認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為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人員」,並自即日生效。 108.03.05
11.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 105.03.15
12.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104.10.30
13.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 103.03.28
14.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 102.05.08
15.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097.09.01
16. 訂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096.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