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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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檢索字詞 輔助說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發文文號
*本項適用於檢索「實質法規命令」時查詢
*例如:勞動條2字第1060131805號公告,請填「1060131805」查詢
法規位階
法規效力

就業服務目

法規

共 66 筆 第 3 / 4 頁
法規名稱 異動日期
41. 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不列入員工總人數計算單位職務分析標準 101.01.12
42.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092.07.14
43. 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091.12.30
44.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僱用災區失業者獎勵辦法 101.08.28
45.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作津貼實施辦法 101.08.28
46.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100.05.03
47. 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 099.05.03
48. 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098.08.12
49.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 097.02.12
50.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097.02.12
51. 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097.02.12
52.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 097.02.12
53.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及獎助辦法 097.02.12
54.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施標準 097.02.12
55. 身心障礙者就業輔助器具補助辦法 097.02.12
56.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 097.02.12
57. 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 095.02.04
58. 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 095.02.04
59. 九二一震災重建僱用災民獎勵辦法 095.02.04
60. 公共服務契約訂定準則 093.06.18
共 66 筆 第 3 / 4 頁

實質法規命令(條列式)

共 1 筆
法規名稱 異動日期
1. 按摩業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98.06.18訂定) 110.10.04

實質法規命令(非條列式)

共 16 筆
主  旨/全文內容 發文日期
1. 訂定「認定職業災害失能勞工為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人員」,並自即日生效。 113.02.05
2.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 112.06.15
3. 訂定「限制人力仲介業將當事人個人資料國際傳輸至大陸地區」,並自即日生效。 112.02.20
4.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 112.01.16
5.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 111.11.30
6.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即日生效。 111.09.07
7.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即日生效。 110.12.22
8.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即日生效。 109.10.23
9.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 108.05.24
10. 訂定「認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為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人員」,並自即日生效。 108.03.05
11.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 105.03.15
12.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104.10.30
13.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 103.03.28
14.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 102.05.08
15.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097.09.01
16. 訂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096.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