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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字詞
輔助說明
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發文文號
*本項適用於檢索「實質法規命令」時查詢
*例如:勞動條2字第1060131805號公告,請填「1060131805」查詢
法規位階
全選
法律
法規命令
實質法規命令
法規效力
現行法規
廢止法規
就業服務目
法規
共 67 筆 第 4 / 4 頁
第一頁
|
上一頁
序
法規名稱
異動日期
61.
廢
公共服務契約訂定準則
093.06.18
62.
廢
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
093.06.18
63.
廢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093.04.07
64.
廢
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093.01.13
65.
廢
省(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088.06.29
66.
廢
就業安定費繳納辦法
086.03.26
67.
廢
職業介紹法
081.05.08
共 67 筆 第 4 / 4 頁
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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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頁
實質法規命令(條列式)
共 1 筆
序
法規名稱
異動日期
1.
廢
按摩業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98.06.18訂定)
110.10.04
實質法規命令(非條列式)
共 19 筆
序
主 旨/全文內容
發文日期
1.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九
114.05.07
2.
訂定「認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列冊輔導之街友,為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人員」,並自即日生效。
113.12.17
3.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
113.11.14
4.
訂定「認定職業災害失能勞工為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人員」,並自即日生效。
113.02.05
5.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
112.06.15
6.
訂定「限制人力仲介業將當事人個人資料國際傳輸至大陸地區」,並自即日生效。
112.02.20
7.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
112.01.16
8.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
111.11.30
9.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即日生效。
111.09.07
10.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即日生效。
110.12.22
11.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即日生效。
109.10.23
12.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
108.05.24
13.
訂定「認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為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人員」,並自即日生效。
108.03.05
14.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
105.03.15
15.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104.10.30
16.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
103.03.28
17.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
102.05.08
18.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097.09.01
19.
訂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096.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