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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民國 114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貳、方案適用對象及範圍

七、依本方案進用之對象如下:
(一)進用人員: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失業者。由用人單位錄取進
      用之失業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予核對建檔,並同意開始上工日
      期。
(二)專案經理人及專案管理人:由用人單位自行遴選,並函請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建檔。但經民間團體進用者,其資格須經分署審查核定後
      ,始能進用。
八、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下列規定辦理推介:
(一)經濟型計畫以非自願性失業者、中高齡失業者為優先。
(二)社會型計畫以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定對象之失業者及其他經本
      部指定之對象為限。
(三)以未曾參加過本方案或未曾領取臨時工作津貼等相關就業促進津貼
      之失業者為優先。
九、下列人員不得參加本方案:
(一)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農
      民退休儲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者。但有特殊情形,經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綜合評估,確有必要協助其就業者,不在此限。
(二)用人單位之理事長、總幹事、執行長、理監事、相關領導幹部或相
      同職務者,及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不得為本方案同一用
      人單位之進用對象。但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至該用人單位之失業
      者數量不足,且進用人員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符合條件且
      有意願參加本方案者,仍得由分署辦理專案推介,並報勞發署備查
      。
    用人單位得進用前項第一款人員擔任經濟型計畫專案經理人或社會型
    計畫專案管理人。
    失業者領取下列給付、補助或津貼期間,不得同時申請參加本方案:
(一)失業給付。
(二)培力就業計畫、職場學習再適應計畫及臨時工作津貼等補助或津貼
      。
(三)政府機關(構)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
十、民間團體累積過去計畫訓練成果及執行經驗,而延續前一年度核定計
    畫之相同申請案,獲審查會通過得延用前一年度計畫所進用人員,其
    名額不得超過計畫核定用人名額之半數,延用前一計畫所進用人員之
    名單,應送請分署核對其資格。
十一、民間團體於原住民族地區申請進用原住民族失業者之計畫,及身心
      障礙者有關團體申請進用身心障礙失業者之計畫,屬延續上一年度
      之計畫者,得於申請計畫書中註明延用前一年度計畫所進用人員之
      名額,延用前一計畫所進用人員之名單,應送請分署核對其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