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第 二 章 職能基準

六、職能基準應依下列規定明定其發展範疇:
(一)行業:以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為發展範疇。
(二)職業:指符合中華民國職業標準分類所列之項目。
(三)職類:以應用相近技能、知識之工作或職務之集合為發展範疇。
七、職業或職類之職能基準內涵,應包括該特定職業或職類之主要工作任
    務、行為指標、工作產出、對應之知識、技能、態度及職能級別。
    前項職能基準內涵及說明,由本部發展署公布於職能平台。
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本部發展署委託
    或補助之機構、或依法設立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及協會(以下簡稱
    民間團體),得發展或申請職能基準審查。
    本部發展署為辦理審查之需,得請申請單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
    單位應配合提供,未配合者,本部發展署得不予受理。
九、為確保職能基準品質,本部發展署應參照需求、流程及成果等構面品
    質訂定審查標準,以作為審查職能基準之依據,審查指標如附件一。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民間團體得參酌前項審查指標發展職能基
    準,完成後於職能平台向本部發展署申請審查。
    本部發展署辦理職能基準審查,得邀請相關專家依第一項審查指標進
    行審查,審查結果以公文通知申請單位。
    第一項職能基準審查指標及流程等相關規定,由本部發展署公布於職
    能平台。
十、申請單位對職能基準審查結果有不服者,得於審查結果公文送達次日
    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部發展署申覆,以一次為限。
    前項申覆,由本部發展署組成「職能基準申覆審議小組」進行申覆審
    議,審議結果以公文通知申請單位。
十一、通過審查之職能基準,由本部發展署辦理登錄,並公布於職能平台
      。
十二、已登錄之職能基準,應至少每三年由原發展單位評估是否更新,並
      將評估結果以書面方式通知本部發展署。
      依第九點規定通過審查之職能基準,於更新後應重新申請審查。
      未依前項規定更新之職能基準,自職能平台移除,並開放由其他具
      申請資格者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