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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第 二 章 職業訓練之補助

中央主管機關補助雇主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指派所僱用之中高齡
者及高齡者參加職業訓練,以國內訓練單位公開招訓之訓練課程為限。
雇主依前條指派所僱用之中高齡者或高齡者參加職業訓練,應檢附下列文
件、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一、申請書。
二、全年度訓練計畫書,其內容包括對象及經費概算總表。
三、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用繳款單及明細表影本。
五、最近一期繳納之營業稅證明或無欠稅證明。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雇主應就各層級中高齡及高齡勞工參訓權益予以考量,以保障基層中高齡
及高齡勞工之受訓權益。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訓練計畫書經核定後,雇主應於預定施訓日三日前至補
助企業辦理訓練資訊系統登錄,並於每月十日前回報前一月已施訓之訓練
課程。
雇主變更訓練課程內容,應於訓練計畫原定施訓日三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變更。
第一項文件、資料未備齊,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
正者,不予受理。
雇主依第四條指派所僱用之中高齡者或高齡者參加職業訓練,得向中央主
管機關申請訓練費用最高百分之七十之補助。但補助總額上限不得超過中
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金額。
雇主依第五條所送之訓練計畫書,經審核通過且實施完畢者,應於當年度
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一、請款之領據或收據及存摺封面影本。
二、實際參訓人員總名冊。
三、訓練計畫實施與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成果報告。
四、經費支用單據及明細表。
五、訓練紀錄表。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雇主應依第五條核定訓練計畫書實施訓練,無正當理由連續二年單一班次
參訓率低於原預定參訓人數之百分之六十,且逾核定班次三分之一者,次
一年度不予受理申請。
雇主於計畫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課程不予補助,並廢止原核定
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一、未經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書內容,或未依核定之訓練計畫書
    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
二、未於預定施訓日三日前登錄,或施訓日之次月十日前辦理訓練課程回
    報。
三、同一訓練課程,已接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補助其訓練費用;已發給者
,經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處分後,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未依據核定之訓練計畫書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且未於期限內申請辦
    理變更達二次以上。
二、未依核銷作業期程辦理申領補助訓練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