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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五 章 車輛機械

   第 五 節 高空工作車

雇主對於使用高空工作車之作業,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除行駛於道路上外,應於事前依作業場所之狀況、高空工作車之種類
    、容量等訂定包括作業方法之作業計畫,使作業勞工周知,並指定專
    人指揮監督勞工依計畫從事作業。
二、除行駛於道路上外,為防止高空工作車之翻倒或翻落,危害勞工,應
    將其外伸撐座完全伸出,並採取防止地盤不均勻沉陷、路肩崩塌等必
    要措施。但具有多段伸出之外伸撐座者,得依原廠設計之允許外伸長
    度作業。
三、在工作台以外之處所操作工作台時,為使操作者與工作台上之勞工間
    之連絡正確,應規定統一之指揮信號,並指定人員依該信號從事指揮
    作業等必要措施。
四、不得搭載勞工。但設有乘坐席位及工作台者,不在此限。
五、不得超過高空工作車之積載荷重及能力。
六、不得使高空工作車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但無危害勞工之虞者,不
    在此限。
七、使用高空工作車從事作業時,雇主應使該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上之勞工
    佩戴安全帽及符合國家標準 CNS14253-1 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
    安全帶。
雇主對於高空工作車之駕駛於離開駕駛座時,應使駕駛採取下列措施。但
有勞工在工作台從事作業或將從事作業時,不在此限:
一、將工作台下降至最低位置。
二、採取預防高空工作車逸走之措施,如停止原動機並確實使用制動裝置
    制動等,以保持於穩定狀態。
勞工在工作台從事作業或將從事作業時,前項駕駛離開駕駛座,雇主應使
駕駛確實使用制動裝置制動等,以保持高空工作車於穩定狀態。
雇主採自行行駛或以牽引拖曳將之裝卸於貨車等方式,運送高空工作車時
,如使用道板或利用填土等方式裝卸於車輛,為防止該高空工作車之翻倒
或翻落等危害,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裝卸時選擇於平坦堅固地點為之。
二、使用道板時,應使用具有足夠長度、寬度及強度之道板,且應穩固固
    定該道板於適當之斜度。
三、使用填土或臨時架台時,應確認具有足夠寬度、強度,並保持適當之
    斜度。
雇主使勞工從事高空工作車之修理、工作台之裝設或拆卸作業時,應指定
專人監督該項作業,並執行下列事項:
一、決定作業步驟並指揮作業。
二、監視作業中安全支柱、安全塊之使用狀況。
雇主使勞工於高空工作車升起之伸臂等下方從事修理、檢點等作業時,應
使從事該作業勞工使用安全支柱、安全塊等,以防止伸臂等之意外落下致
危害勞工。
高空工作車行駛時,除有工作台可操作行駛構造之高空工作車外,雇主不
得使勞工搭載於該高空工作車之工作台上。但使該高空工作車行駛於平坦
堅固之場所,並採取下列措施時,不在此限:
一、規定一定之信號,並指定引導人員,依該信號引導高空工作車。
二、於作業前,事先視作業時該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之高度及伸臂長度等,
    規定適當之速率,並使駕駛人員依該規定速率行駛。
高空工作車有工作台可操作行駛之構造者,於平坦堅固之場所以外之場所
行駛時,雇主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規定一定之信號,並指定引導人員,依該信號引導高空工作車。
二、於作業前,事先視作業時該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之高度及伸臂長度、作
    業場所之地形及地盤之狀態等,規定適當之速率,並使駕駛人員依該
    規定速率行駛。
高空工作車之構造,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14965、CNS 16368、CNS 16653
系列、CNS 18893 、國際標準 ISO 16368、ISO 16653 系列、ISO 18893
或與其同等之標準相關規定。
前項國家標準 CNS 16368、CNS 16653 系列、CNS 18893 與國際標準 ISO
16368、ISO 16653  系列、ISO 18893 有不一致者,以國際標準 ISO
16368、ISO 16653  系列、ISO 18893 規定為準。
雇主對於高空工作車,應指派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