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及檢查乙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 式二),並檢附下列資料各三份: 一、安全衛生管理基本資料,如附件一。 二、製程安全評估報告書,如附件二。 三、製程修改安全計畫,如附件三。 四、緊急應變計畫,如附件四。 五、稽核管理計畫,如附件五。
前條資料事業單位應依作業實際需要,於事前組成評估小組實施評估。 前項評估小組之組成及評估,準用第六條之規定。
檢查機構對第九條之申請,應依同條檢附之資料,實施審查。 檢查機構於審查後,應對下列設施實施檢查: 一、火災爆炸危害預防設施,如附件七。 二、有害物洩漏及中毒危害預防設施,如附件八。 審查及檢查之結果,檢查機構應於受理申請後四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事 業單位。但可歸責於事業單位者,不在此限。
事業單位對經檢查機構審查及檢查合格之工作場所,應於製程修改時或至 少每五年依第九條檢附之資料重新評估一次,為必要之更新並記錄之。 前項重新評估,準用第六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