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第 四 章 補助計畫之管理

十三、實施計畫之簽約及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研發及研究類、其他類:
        1.受補助單位應於接獲職安署通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備妥修正
          後之實施計畫書一式五份與職安署辦理簽約手續。若未依時簽
          約,視同放棄,本部得廢止核定之實施計畫及補助金額。
        2.受補助單位應依照本辦法、本要點及契約書相關規定執行計畫
          ,並於辦理期間內,完成實施計畫,逾期部分,按逾期期間酌
          減補助金額。計畫內容有變更時,應先報經職安署同意。
  (二)培訓及推廣類:
        1.受補助單位應於收到職安署核定通知函後,於辦理期間內完成
          計畫,逾期不予補助。
        2.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或計畫內容有變更者,除調整各場次
          課程辦理日期、課程時間、地點及授課講師者,應依第四點第
          三款規定辦理外,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職安署核准後,始得
          變更執行。
十四、補助經費之請撥及核銷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研發及研究類、其他類,實施計畫期間達六個月以上者,分三期
        撥付,撥付方式如下:
        1.第一期撥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受補助單位與職安署辦妥
          簽約後,檢送補助經費總額百分之三十之收據(如附表十一)
          請款。
        2.第二期撥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四十:受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執
          行達預定進度百分之五十時,檢送期中報告一式五份,並以光
          碟交付或電子郵件傳送等方式提交期中報告電子檔(內容以
          word  檔或 odt  檔格式製作,加註目錄及頁碼),經職安署
          審查通過後,檢附收據辦理撥付。
        3.第三期撥付補助經費之尾款:受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完成後,
          應於三十日內提交期末報告一式五份,並以光碟交付或電子郵
          件傳送等方式提交期末報告電子檔(內容以 word 檔或 odt
          檔格式製作,加註目錄及頁碼),及經費支用報告表(如附表
          十三),經職安署審查通過後,檢附收據核實撥付。
  (二)研發及研究類、其他類,實施計畫期間未達六個月者,於期末一
        次撥付補助經費,受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完成後,應於三十日內
        提交期末報告一式五份,並以光碟交付或電子郵件傳送等方式提
        交期末報告電子檔(內容以 word 檔或 odt  檔格式製作,加註
        目錄及頁碼),及經費支用報告表(如附表十三),經職安署審
        查通過後,檢附收據核實撥付。
  (三)培訓及推廣類,實施計畫之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撥付方式如下
        :
        1.第一期撥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受補助單位應於收到職安
          署通知函後,檢送補助經費總額百分之三十之收據(如附表十
          一)及實施計畫書請款。
        2.第二期撥付補助經費之尾款:受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完成後,
          應於三十日內檢具收據及下列文件請款,經職安署審查通過後
          ,核實撥付:
       (1)原核定通知函影本。
       (2)活動課程表。
       (3)成果報告表,包括實際上課人數、計畫實施情形及辦理績效
            等(如附表十二)。
       (4)經費支用報告表(如附表十三)。
       (5)出席人員簽到名冊正本(如附表十四)。
       (6)活動照片(以數位拍攝後列印影像)(如附表十五)。
       (7)補助經費之各項支用單據正本(單據頭應為受補助單位;
            各項支用單據正本相關欄位應確實填寫,如有修改,應加蓋
            修改人章)。
       (8)課程講義。
       (9)學員滿意度調查之統計量化數據(如附表十六)。
十五、研發及研究類、其他類應檢附之報告,其內容如下:
  (一)期中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要項:
        1.計畫執行進度,以百分比表達。
        2.補助經費運用概況。
        3.各項預定目標之執行情形及目前進度。
        4.初步效益分析。
  (二)期末報告內容應包括封面(如附表十七)及下列要項:
        1.報告摘要。
        2.計畫緣由及目的。
        3.研究辦理方法。
        4.研究資料之來源與分析。
        5.研究結果之分析。
        6.各項預定目標之達成程度。
        7.結論及建議。
        8.經費運用情形報告。
        9.效益評估。
      實施計畫期間未達六個月者,免檢附前項第一款文件。
十六、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
      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經費結報時,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
      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之真
      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受補助單位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供職安署查核,
      作成相關紀錄,若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
      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單位酌減嗣後補助
      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無需繳回。
十七、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除依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外,經
      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案件後,應繳回已補助之經費;本部並得依情節
      輕重列為五年內不予補助對象:
  (一)申請補助計畫有隱匿不實或造假者。
  (二)執行補助計畫及經費,有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虛報、浮報
        、編列經費不實或造假者。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八、職安署得派員實地訪查,並加以稽核及考評,受補助單位應就計畫
      實施概況、經費運用情形及計畫實施效益提出報告。
十九、受補助單位因執行實施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或著作物,其權利歸
      屬受補助者,但本部及所屬機關得享有不限時間、地域、次數、非
      專屬及無償利用,並得再轉授權第三人之權利,受補助者不得向本
      部及所屬機關行使專利權及著作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