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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第 七 章 僱用獎助

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
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無法推介就業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發給僱用
獎助推介卡。
前項失業期間之計算,以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未有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險
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紀錄之日起算。
雇主僱用前條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連續滿三十日,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
給僱用獎助。
前項所定僱用,為雇主以不定期契約或一年以上之定期契約僱用勞工。
雇主連續僱用同一領有僱用獎助推介卡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應於滿三十
日之日起九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申請僱用獎助:
一、僱用獎助申請書。
二、僱用名冊、載明受僱者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出勤紀錄。
三、受僱勞工之身分證明文件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四、請領僱用獎助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資料表
    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雇主,得於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提出僱用獎助之申請。
第一項僱用期間,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僱用時間超過二十日而未
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雇主依前二條規定申請僱用獎助,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高齡者與雇主約定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
    發給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高齡者與雇主約定按前款以外方式工作受僱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
    時發給新臺幣八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三、中高齡者與雇主約定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
    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四、中高齡者與雇主約定按前款以外方式工作受僱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
    小時發給新臺幣七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勞工依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請假,致雇主給付薪
資低於前項各款核發標準之情形,依勞工實際獲致薪資數額發給僱用獎助
。
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勞工,雇主依本辦法、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申領
之僱用獎助及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應合併計算;其申領期
間最長十二個月。
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以上雇主,並符合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規
定者,各雇主均得依規定申請獎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按雇主申請送達
受理之時間,依序核發。但獎助金額每月合計不得超過第一項第二款或第
四款規定之最高金額。
雇主僱用第三十八條之失業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不予核發或撤銷僱用獎
助之情形,準用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