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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12 月 19 日廢止)

  第 六 章 差假勤惰

會務工作人員,應按時辦公,不得遲到早退。
會務工作人員出差,日期應予確切登記,銷差時並應提出書面工作報告。
會務工作人員有左列情事者,得申請給假: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合計准給事假三星期。超過規定期限者,應按日
    扣除薪給。
二、因病得請病假,每年合計准給病假四星期。
三、因公傷或致病者得請病假,最多不得超過二年。
四、本人結婚得請婚假二星期。
五、本人分娩得請分娩假八星期,流產者 (懷孕三個月以上) 得請假四星
    期均須繳醫生證明文件。
六、祖父母、父母、翁姑或配偶或子女死亡者,得請喪假三星期。
七、參加訓練、研習、考試或兵役召集者,應按其所需日數給予公 (差)
    假。
請假應填具請假單,病假在三日以上者應附證明文件,並請主管指派人員
代理報請核准。
請假經核准者除另有規定外,照發請假期間之薪津;未經請假擅離職守或
假期已滿仍未銷假到公者以曠職論,曠職應按日扣除薪津,連續曠職三日
或曠職全年累計達十日以上者予以解聘 (僱) 。
請病假滿四星期,仍需續假時,得以事假、休假抵充之。如仍須繼續醫療
或休養,經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屬實者,得報請核准延長之,其延長時間
不得超過一年,延長期滿仍不銷假者,由理事長 (常務理事) 酌情予以留
職停薪或退職退休。
捏請假原因經查明屬實者,由工會依法處理。
會務工作人員之休假規定如左:
一、經考核滿三年者,自第四年起每年得休假二星期,滿六年者自第七年
    起每年得休假三星期,滿九年者自第十年起每年得休假四星期。但年
    終考核列為丙等者,次年不予休假。
二、因業務需要,不能休假者,得視團體財力按不休假日數,依薪給標準
    發給不休假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