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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預防要點 (民國 94 年 11 月 22 日廢止)

  伍、危害隔離

十一  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機械之掃除、上油、拆卸、檢查、修理
      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應使該機械停止運轉。為防止他
      人操作該機械之啟動,應採上鎖及設置標示等措施。
       (勞工安生衛生設施規則第五十七條)
十二  雇主使勞工於裝有液體、微細粒子之儲槽、反應槽、容器、船舶等
      內部作業時,為防止勞工被作業場所的液體或微細固體粒子所捕捉
      或包圍,而導致窒息、被壓縮或粉碎,應將其液體、微細粒子排空
      或設置防止勞工吞陷之安全措施。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二十一條)
十三  雇主使勞工進入有危害物質存在之虞之配管、儲槽、油桶等容器之
      內部作業時,為防止連接該化學設備之管線有流入化學物質,應確
      實將該物質自該作業設備排出,並應有防止連接於該設備之配管流
      入該物質之措施。
      前項隔離措施包括閥、旋塞、雙重關閉或設置盲板。所設置之閥或
      旋塞應予加鎖或鉛封,並將「不得開啟」之標示揭示於顯而易見之
      處。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
      百九十八條及第二百條、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七十五條、特定
      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三十條及第三十條、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
      則第七十五條、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二十一條)
十四  雇主使勞工於設置有輸送氦、氬、氮、氟氯烷、二氧化碳及其他惰
      性氣體等配管之鍋爐、儲槽、反應槽或船艙等內部從事作業時,應
      關閉輸送配管之閥、旋塞並予上鎖或設置盲板,並應於顯而易見之
      處所標示配管內之惰性氣體名稱及開閉方向。
       (缺氧症預防規則第十條、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第十條)
十五  雇主使勞工進入局限空間作業,使用可燃性氣體及氧氣從事熔接、
      熔斷或金屬之加熱作業時,為防止該等氣體之洩漏或排出引起爆炸
      、火災,應事先確定在該軟管裝置之吹管在關閉狀態或將軟管確實
      止栓後,始得作業。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八十九條)
十六  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作業時,為防止儲槽、反應槽等容器之安全
      閥等排出之危害物質及惰性氣體流入,應設置可使安全閥等所排出
      之氣體、蒸氣直接排放於外部之設施。
       (缺氧症危害預防規則第十一條)
十七  局限空間開口處,如有人員墜落或外來物體飛落之虞時,應即以欄
      杆、遮蓋物或屏障等予以有效防護。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七十六條及第二百二十四條、營造安全
      衛生設施標準第二十五條及第七十一條)
十八  雇主使勞工進入鍋爐、壓力容器、煙道內部、反應器等,從事清掃
      、修理、保養作業時,為防止勞工受高溫危害,應將該設備或管線
      適當冷卻。對與其他使用中之化學設備有配管連通者,應確實隔斷
      或阻斷。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