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遭遇普通傷病期間,以特別休假取得原有薪資,得否 請領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疑義
全文內容:查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 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 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復查勞動基準法第三 十八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特別休假,係屬勞工之權利,雇主 應發給工資。被保險人於遭遇普通傷病期間,如因請特別休假致未能領取 該傷病期間之工資部分,仍屬損失「原有薪資」,為免影響勞工特別休假 之權益,被保險人得依上開規定請領普通傷病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