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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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保二字第 0920070929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2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遭遇普通傷病期間,以特別休假取得原有薪資,得否
請領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疑義
全文內容:查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
          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
          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復查勞動基準法第三
          十八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特別休假,係屬勞工之權利,雇主
          應發給工資。被保險人於遭遇普通傷病期間,如因請特別休假致未能領取
          該傷病期間之工資部分,仍屬損失「原有薪資」,為免影響勞工特別休假
          之權益,被保險人得依上開規定請領普通傷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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