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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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76)台勞動字第 0965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6 年 09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1年10月版)第 293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397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444-445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457-458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503-504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540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504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工改變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資遣費核算方式
全文內容:公營事業單位勞工改變為原事業單位「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退休金
          核算方式,內政部業於 75.08.21 以 (75) 台內勞字第四二九二七六號函
          釋在案;有關此等人員如何核計資遣費疑義,請比照該函規定辦理,若該
          事業單位適用之資遣辦法,對於「勞工」部分年資與「公務員兼具勞工身
          分者」之年資,有併計資遣費之規定,則依其規定辦理;若無併計規定者
          ,則於其嗣後資遣時發給資遣費,其標準依不同身分階段分別計算,即屬
          於「勞工部分」之年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屬於「公務員兼具勞工
          身分」之年資,依公務員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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