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公營事業單位勞工改變為原事業單位「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退休金
核算方式,內政部業於 75.08.21 以 (75) 台內勞字第四二九二七六號函
釋在案;有關此等人員如何核計資遣費疑義,請比照該函規定辦理,若該
事業單位適用之資遣辦法,對於「勞工」部分年資與「公務員兼具勞工身
分者」之年資,有併計資遣費之規定,則依其規定辦理;若無併計規定者
,則於其嗣後資遣時發給資遣費,其標準依不同身分階段分別計算,即屬
於「勞工部分」之年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屬於「公務員兼具勞工
身分」之年資,依公務員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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