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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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78)台勞資一字第 2918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12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勞工組織法規及解釋彙編(83年6月版)第 207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個別勞工權利事項之爭議,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委任其
所屬工會申請調解,且經調解不成立後,該工會可否據以依工會法第二十
六條之規定召開會員大會,投票表決宣告罷工疑義
全文內容:按權利事項勞資爭議之當事人為個別勞工者,得委任其所屬工會申請調解
          ,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九條第二項所明定。當事人-個別勞工如依此規定
          申請調解,則該工會僅為調解之代理人,並非爭議之當事人。而工會法第
          二十六條所謂「經調解程序無效後」之調解,須以工會為當事人,本案工
          會既僅係調解當事人之代理人而非當事人,自不得依工會法第二十六條第
          一項之規定宣告罷工。 (十) 勞工教育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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