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1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10 日
  肆、失業勞工求職交通補助金
<pre>二十四、失業勞工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該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 (一)其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為生活扶助戶。</pre>
<pre>二十五、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前點補助金者,應備下列文件 : (一)補助金領取收據。 (二)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以生活扶助戶身分申請者,除檢附前項規定文件外,並應檢附低 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pre>
<pre>二十六、第二十四點補助金,每人每次得發給五百元。但情形特殊者,得 於一千二百五十元內核實發給。 每人每年度合併領取本要點、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就業保險 促進就業實施辦法之求職交通補助金及其他同性質之津貼,以四 次為限。</pre>
<pre>二十七、領取第二十四點補助金者,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 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通知者,當 年度不再發給。</pre>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