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第 7、9、29、36 條條文,施行日期自一百
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第 七 章 開發就業機會

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國家產業發展需要,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共同開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產業及就業機會。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蒐集、整理與分析其業務區域內中高齡者及高齡
者從事之行業與職業分布、薪資變動、人力供需及未來展望等資料。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據前項調查結果,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機會
之開發計畫。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或再就業,應開發適合之
就業機會,並定期於勞動部相關網站公告。
主管機關為協助雇主僱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得提供相關人力運用指引、
職務再設計及其他必要之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有卓越貢獻者,得予獎勵。
前項所定獎勵之申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廢止、經費來源及其
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