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或審議案件之程式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 訴人、申請人於文到十五日內補正。 申訴或審議之提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程式不符規定且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 二、申請審議逾法定期間。 三、未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撤回。 四、行政處分已不存在。 五、對已撤回之同一申訴或審議案件重行提起。
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之審議,就書面審查決定之;必要時,得通知申 訴人、申請人及其他相關機關、人員到場說明。
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為審議案件,必要時,得指派委員二人以上組成 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申訴人、申請人、相對人及關係第三人之隱私權 ,調查結束後,由專案小組作成調查報告,提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審 議。
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認為申請審議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申請審議 為無理由。 申請審議有理由者,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應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 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 關另為處分。但於申請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 分。 前項審議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 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審議決定以其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於該法律關係未確定前,主管 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得依職權或申請,暫停審議程序之進行,並通知申訴 人或申請人。
申訴及審議案件之進行,以不公開為原則。
主管機關於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後,應將該審議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申請人、相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