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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12 月 19 日廢止)

  第 七 章 考核與獎懲

會務工作人員服務滿一年者應予考核,計分工作、學識、操行三項,以分
數評定之,最高分數及評定標準如左:
一、工作五十分:各屬主管人員以其工作計畫及特殊事件完成情形並參酌
    工會會員對其所經管會務業務反應情形為準,如非主管人員以其所擔
    任職務之特殊表現為準。
二、學識二十分:以關於國策、政府法令及一般業務上之常識與其進修情
    形為準。
三、操行三十分:以其思想是否純正,為人是否忠實是否守法及品德是否
    良好為準。
前項考核於年度終了時為之。
依前條評定之各項分數合計為總分數依左列規定予以獎懲:
一、總分數在八十分以上者為甲等晉一級並給予一個月薪額之一次獎金。
二、總分數在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晉一級。
三、總分數在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為丙等,不予獎懲。
四、總分數不滿六十分者為丁等,應予解聘 (僱) 。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應接受主管機關或上級工會舉辦之訓練,其成績由訓練
單位通知所屬工會作為年終考核之參考。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獎懲標準如左:
一、獎勵:
 (一) 記大功: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記大功一次:
      1 執行勞工政令績效特著。
      2 規劃或辦理工會業務有特殊成效。
 (二) 記功: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記功一次:
      1 協助推行勞工政令著有績效。
      2 辦理工會業務著有成效。
 (三) 嘉獎: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嘉獎一次:
      1 辦理工會業務工作努力。
      2 全年未請事 (病) 假並未遲到早退。
二、懲處:
 (一) 記大過: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記大過一次:
      1 對勞工政令推行不力致引起不良後果。
      2 對重大事件處理不當致遭受嚴重損害。
 (二) 記過: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記過一次:
      1 對勞工政令推行不力。
      2 辦理工會業務不當。
 (三) 申誡: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申誡一次:
      1 辦理工會業務工作不力。
      2 全年遲到早退超過二十次以上。
三、會務工作人員考核成績,於年終考核時併入計算。功過互相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