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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肆、失業勞工求職交通補助金

二十四、失業勞工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該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
    (一)其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為生活扶助戶。
二十五、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前點補助金者,應備下列文件
        :
    (一)補助金領取收據。
    (二)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以生活扶助戶身分申請者,除檢附前項規定文件外,並應檢附低
        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二十六、第二十四點補助金,每人每次得發給五百元。但情形特殊者,得
        於一千二百五十元內核實發給。
        每人每年度合併領取本要點、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就業保險
        促進就業實施辦法之求職交通補助金及其他同性質之津貼,以四
        次為限。
二十七、領取第二十四點補助金者,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
        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通知者,當
        年度不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