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八、用人單位為協助失業勞工安置,得擬定安置計畫書一式十五份,
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公立就業服務分署(以下簡稱勞動力發
展署所屬分署)申請提案,其提案經審查通過後,經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推介,安置之失業勞工於參加安置計畫期間,得領取多元
就業開發方案工作津貼(以下簡稱多元工作津貼)。
前項用人單位為民間團體者,於提案審查時,除前項文件外,另
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十五份:
(一)立案證明書:已完成法人登記者,應同時檢附法人登記證書。
(二)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
(三)決議提出申請之會員(代表)大會紀錄、董事會、或理事會會
議紀錄:會議紀錄應包含計畫名稱、工作項目、計畫內容及申
請人數等。
(四)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含教育文化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
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及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計算表等
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免稅證明。但新成立尚無年度報告者
,免附。
(五)計畫涉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業務之合法使用、設立或
許可等文件。
(六)單位組織結構與成員名單等相關資料:含經直轄市、縣(市)
政府核備之理事長當選證書及理監事名單;向勞工保險局申請
提供最近月份之加保人員名冊。但依法非屬投保單位者,免附
。
(七)曾申請執行本部相關就業促進措施補助之單位,必須具體敘明
所有曾執行之計畫補助金額、人數及績效等。
(八)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前項規定資料未齊全者,經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通知限期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