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第 三 章 職能導向課程

十三、職能導向課程,應包括課程名稱、目標對象、先備條件、引用職能
      內涵、課程地圖、課程目標、內容大綱、教學方法、教材教具、教
      學資源、師資資格條件、學習成果評量方式及證據等課程發展設計
      內涵項目。
十四、為確保職能導向課程品質,本部發展署應訂定審查標準作為審查依
      據,該標準應兼顧分析、設計、發展、實施、評估等構面之品質,
      審查指標如附件二。
      辦理訓練之單位(以下稱辦訓單位)參酌前項審查指標發展職能導
      向課程,完成實際開班訓練及學員學習成果評量後,於職能平台向
      本部發展署申請認證審查。
      本部發展署受理後,邀集相關專家依第一項審查指標進行審查,審
      查結果以公文通知申請單位。
      辦訓單位應擔保職能導向課程內容並無智慧財產權爭議,有相關侵
      權情事者,應由辦訓單位自行負責。
      前項侵權行為之被害人,向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及人員求償時,辦
      訓單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五、辦訓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職能導向課程品質認證(以
      下稱課程認證):
  (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或其委託之單位
        。
  (二)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登記之學術團體、專業機構、工業團體、
        商業團體、職業工會或協會。
  (三)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公、私立職業
        訓練機構。
  (四)公私立大專校院或高級中等學校。
  (五)依公司法設立之法人。
      辦訓單位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一)設立一年以上。
  (二)最近一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三)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評核等級達通過。
      辦訓單位申請之課程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免具前項第三款資格:
  (一)單位/集團員工內部訓練或供應商/承包商人員訓練課程。
  (二)公私立大專校院或高級中等學校之校內課程(不含進修推廣部)
        。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或其委託單位發
        展之課程。
      辦訓單位得以其他國內或國外法人或團體為協力單位,共同發展職
      能導向課程。但協力單位仍應符合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本部發展署為辦理審查之需,得請申請單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
      請單位應配合提供,未配合者,本部發展署得不予受理。
十六、申請單位對課程認證審查結果有不服者,得於審查結果公文送達次
      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部發展署申覆,以一次為限。
      前項申覆,由本部發展署組成「課程認證申覆審議小組」進行申覆
      審議,審議結果以公文通知申請單位。
十七、通過課程認證之辦訓單位,由本部發展署核發有效期限三年之品質
      標章及標章使用證書,並將課程相關資訊登錄公布於職能平台。
      辦訓單位應依據職能平台公布之標章使用規範使用標章。
十八、職能導向課程品質標章有效期限到期後,標章失其效力,課程相關
      資訊自職能平台移除。
      辦訓單位得於品質標章到期前,經維護更新後申請展延。
十九、通過課程認證之辦訓單位,得運用標章設計結訓證書頒授予通過認
      證課程結訓標準之學員。
      頒授予學員之結訓證書樣張應依本部發展署核定之結訓證書樣張辦
      理,並應於職能平台登錄辦理課程及結訓證書相關核發資訊。
      第一項辦訓單位發給學員之結訓證書,僅得由通過單位與經本部發
      展署核定之協力單位共同核發,協力單位不得單獨以自身名義核發
      。
二十、通過認證之課程,有課程內容及協力單位等變更情形者,應函報本
      部發展署視變更情形重新審定。
二十一、通過課程認證之辦訓單位,應配合本部發展署定期查證及績效評
        估作業。
二十二、通過課程認證審查之辦訓單位,於三年有效期間內,應維持其人
        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評核等級達通過。
        辦訓單位申請之認證課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
        制:
    (一)單位/集團員工內部訓練或供應商/承包商人員訓練課程。
    (二)公私立大專校院或高級中等學校之校內課程(不含進修推廣部
          )。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或其委託單位
          發展之課程。
二十二之一、辦訓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發展署得追回品質標章,
            並將課程資訊從職能平台移除:
        (一)未依規定使用標章,經本部發展署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
        (二)未依核定之證書樣張頒發結訓證書,經本部發展署通知限
              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第二十一點或第二十三點所定作業
              ,經本部發展署通知限期配合,屆期未配合。
        (四)第二十三點所定稽核結果不通過,經本部發展署通知限期
              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於三年有效期間內,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失其
              效力,或評核等級未達通過。
        (六)通過認證課程之相關資料,有隱匿不實或造假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