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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 章 總則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
    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有關法人及團體、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
    及重建中心(以下簡稱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之補助及相關管考事項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

  第 二 章 受理補助計畫之申請及應辦事項

三、申請補助之實施計畫,除申請單位之設備及裝修費用不予補助外,各
    類補助基準如下:
(一)研發及研究類:依照「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補助基準表」補助(如附
      表一)。
(二)培訓及推廣類:依照「培訓及推廣計畫經費補助基準表」補助(如
      附表二)。
(三)其他類:比照前二款補助基準表補助。
    非屬前項經費補助基準所列項目者,應併計畫逐項敘明具體理由,經
    本部依第六點規定審查及核定後補助。
四、辦理培訓及推廣類課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辦理半日者,應安排三小時以上之課程;辦理一日者,應安排六小
      時以上之課程。課程應與特定行業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
      建直接相關。
(二)推廣類課程每場次上課人數以六十人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於事
      前敘明理由,報經職安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各場次辦理日期、課程時間、地點及授課講師有調整者,應於原核
      定辦理日期七日前,將課程表及授課講師名銜、簡歷等資料報送職
      安署同意,始得為之;於核定之辦理日期前,辦理推廣課程者,應
      於實際辦理日期七日前函報之。但因故無法於事前函報者,應於辦
      理課程後三日內,敘明理由函報職安署。
五、申請補助單位應備下列書件,向職安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表三)。
(二)實施計畫書(培訓及推廣類如附表四至附表七,其餘類別如附表七
      及附表八)。
(三)申請單位設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四)主持人或專業人員資歷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應備書件,應備齊一式五份且依序裝訂,並以光碟交付或電子郵
    件傳送等方式提交實施計畫書電子檔(內容以 word 檔或 odt  檔格
    式製作,加註目錄及頁碼)。但屬培訓或推廣類者,免附電子檔。
    申請補助單位提出實施計畫中有子計畫者,應個別提出申請,整合數
    計畫之群體計畫不予受理。

  第 三 章 補助計畫之審查及核定

六、實施計畫之審查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職安署初審:職安署受理申請案件後,應先就實施計畫內容、申請
      單位條件、計畫主持人資歷及專業人員資歷進行書面初審,不符規
      定者,不予受理;申請書件、資料未備齊者,應於職安署通知補正
      之日起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二)學者專家審查:
      1.前款初審通過後之申請案件,應依性質及需要,由二位學者專家
        審查(如附表九及附表十)。
      2.學者專家應於接獲職安署送審案件之日起十四日內,作成書面審
        查意見送回職安署。
      3.學者專家審查結果,一位同意補助,一位不同意補助,且二位分
        數差距達二十分以上者,職安署應再送請第三位學者專家進行審
        查。職安署應將學者專家審查意見併陳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
        勞工重建補助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
      4.學者專家對於審查案件之內容或因審查而知悉之事項,應保守秘
        密,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三)審查小組審查:
      1.由職安署彙整初審及學者專家審查意見,提供審查小組會議審查
        之參考。
      2.申請之實施計畫案,應經審查小組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
        半數同意,始予補助。
      3.審查小組會議審查案件需表決時,採無記名投票方式。
      4.審查小組會議審查補助案時,應考量年度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
        害勞工重建重點事項、經費及實施計畫預期效益,並酌定各案補
        助金額。
七、審查小組置委員十三人,由本部遴聘下列人員組成之,並指定本部代
    表一人為召集人:
(一)本部代表三人。
(二)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
(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二人。
(四)職業安全專家二人。
(五)職業衛生專家二人。
(六)職業重建專家三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委員應隨其本
    職進退。
    審查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八、審查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查申請案件,並評選受補助單位及其補助金額。
(二)審查受補助單位所提出之期中或期末執行成果。
(三)其他有關補助審查之事項。
九、審查小組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
    出席委員一人代理。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事項須經出席
    委員過半數同意。
    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學者、專家、機關或團體代表列席。
十、審查小組委員不得申請本辦法之補助。
    審查小組委員及有關人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規定辦理。
    前項人員對於審查案件之內容或因審查知悉之事項,應保守秘密,並
    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十一、審查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機關外委員得支給必要之
      交通費或出席費。
十二、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之實施計畫,經送本部核定及決定補助金額後,
      除培訓及推廣類外,由職安署通知受補助單位辦理簽約(契約書範
      本如附件一)事宜。

  第 四 章 補助計畫之管理

十三、實施計畫之簽約及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研發及研究類、其他類:
        1.受補助單位應於接獲職安署通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備妥修正
          後之實施計畫書一式五份與職安署辦理簽約手續。若未依時簽
          約,視同放棄,本部得廢止核定之實施計畫及補助金額。
        2.受補助單位應依照本辦法、本要點及契約書相關規定執行計畫
          ,並於辦理期間內,完成實施計畫,逾期部分,按逾期期間酌
          減補助金額。計畫內容有變更時,應先報經職安署同意。
  (二)培訓及推廣類:
        1.受補助單位應於收到職安署核定通知函後,於辦理期間內完成
          計畫,逾期不予補助。
        2.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或計畫內容有變更者,除調整各場次
          課程辦理日期、課程時間、地點及授課講師者,應依第四點第
          三款規定辦理外,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職安署核准後,始得
          變更執行。
十四、補助經費之請撥及核銷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研發及研究類、其他類,實施計畫期間達六個月以上者,分三期
        撥付,撥付方式如下:
        1.第一期撥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受補助單位與職安署辦妥
          簽約後,檢送補助經費總額百分之三十之收據(如附表十一)
          請款。
        2.第二期撥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四十:受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執
          行達預定進度百分之五十時,檢送期中報告一式五份,並以光
          碟交付或電子郵件傳送等方式提交期中報告電子檔(內容以
          word  檔或 odt  檔格式製作,加註目錄及頁碼),經職安署
          審查通過後,檢附收據辦理撥付。
        3.第三期撥付補助經費之尾款:受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完成後,
          應於三十日內提交期末報告一式五份,並以光碟交付或電子郵
          件傳送等方式提交期末報告電子檔(內容以 word 檔或 odt
          檔格式製作,加註目錄及頁碼),及經費支用報告表(如附表
          十三),經職安署審查通過後,檢附收據核實撥付。
  (二)研發及研究類、其他類,實施計畫期間未達六個月者,於期末一
        次撥付補助經費,受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完成後,應於三十日內
        提交期末報告一式五份,並以光碟交付或電子郵件傳送等方式提
        交期末報告電子檔(內容以 word 檔或 odt  檔格式製作,加註
        目錄及頁碼),及經費支用報告表(如附表十三),經職安署審
        查通過後,檢附收據核實撥付。
  (三)培訓及推廣類,實施計畫之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撥付方式如下
        :
        1.第一期撥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受補助單位應於收到職安
          署通知函後,檢送補助經費總額百分之三十之收據(如附表十
          一)及實施計畫書請款。
        2.第二期撥付補助經費之尾款:受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完成後,
          應於三十日內檢具收據及下列文件請款,經職安署審查通過後
          ,核實撥付:
       (1)原核定通知函影本。
       (2)活動課程表。
       (3)成果報告表,包括實際上課人數、計畫實施情形及辦理績效
            等(如附表十二)。
       (4)經費支用報告表(如附表十三)。
       (5)出席人員簽到名冊正本(如附表十四)。
       (6)活動照片(以數位拍攝後列印影像)(如附表十五)。
       (7)補助經費之各項支用單據正本(單據頭應為受補助單位;
            各項支用單據正本相關欄位應確實填寫,如有修改,應加蓋
            修改人章)。
       (8)課程講義。
       (9)學員滿意度調查之統計量化數據(如附表十六)。
十五、研發及研究類、其他類應檢附之報告,其內容如下:
  (一)期中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要項:
        1.計畫執行進度,以百分比表達。
        2.補助經費運用概況。
        3.各項預定目標之執行情形及目前進度。
        4.初步效益分析。
  (二)期末報告內容應包括封面(如附表十七)及下列要項:
        1.報告摘要。
        2.計畫緣由及目的。
        3.研究辦理方法。
        4.研究資料之來源與分析。
        5.研究結果之分析。
        6.各項預定目標之達成程度。
        7.結論及建議。
        8.經費運用情形報告。
        9.效益評估。
      實施計畫期間未達六個月者,免檢附前項第一款文件。
十六、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
      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經費結報時,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
      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之真
      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受補助單位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供職安署查核,
      作成相關紀錄,若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
      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單位酌減嗣後補助
      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無需繳回。
十七、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除依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外,經
      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案件後,應繳回已補助之經費;本部並得依情節
      輕重列為五年內不予補助對象:
  (一)申請補助計畫有隱匿不實或造假者。
  (二)執行補助計畫及經費,有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虛報、浮報
        、編列經費不實或造假者。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八、職安署得派員實地訪查,並加以稽核及考評,受補助單位應就計畫
      實施概況、經費運用情形及計畫實施效益提出報告。
十九、受補助單位因執行實施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或著作物,其權利歸
      屬受補助者,但本部及所屬機關得享有不限時間、地域、次數、非
      專屬及無償利用,並得再轉授權第三人之權利,受補助者不得向本
      部及所屬機關行使專利權及著作財產權。

  第 五 章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申請補助事項之審核及管考

二十、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依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補助者,應於每年
      一月底前,依本部規定格式,提報次年度申請補助之實施計畫、概
      算及前一年度核定補助之業務執行報告,由職安署初審後,併入勞
      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預算,提送本部勞工保險監理會審議。
二十一、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申請補助,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檢具細
        部工作計畫書,向職安署提出。
        前項細部工作計畫書,應包括執行構想、執行內容、執行時程規
        劃及經費支用明細。
二十二、職安署針對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執行細部工作計畫書進行審查,
        有不符合本辦法所定補助事項及目的之情形者,應以書面通知職
        災預防及重建中心,限期依審查意見修正後,報送職安署。
二十三、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之補助經費,全年度以分二期撥付為原則。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分別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及七月十五日前
        ,檢附收據向職安署請款。
二十四、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於每月五日前,依其細部工作計畫提交前
        一個月之工作執行進度,並依本部規定格式,每季提交工作報告
        書。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定期至職安署報告業務執行規劃及進度,
        每月以一次為原則。必要時,需依職安署業務需求,採按季、半
        年或每年提交各項業務執行成果報告。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配合本部及職安署,提供職業災害預防及
        重建業務之諮詢及行政作業協助。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於執行相關工作所獲得之資訊,應負保密義
        務,不得無故洩漏,相關人員並應配合本部及職安署之要求,簽
        署保密切結書(如附表十八)。
二十五、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接受補助所得之成果或著作物,依第十九點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