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進修訓練補助辦法 (民國 102 年 08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第 二 章 事業機構辦理員工進修訓練之補助

事業機關申請辦理員工進修訓練補助,以事業機構自行辦理訓練或指派其
員工參加國內相關之專業訓練為限。
前項所稱事業機構自行辦理訓練,係指事業機構自行辦理員工人數十人以
上之訓練。
第一項所稱指派其員工參加國內相關之專業訓練,係指派其員工參加國內
學術機構、學校、訓練機構、團體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訓練單位
開辦之訓練課程。
事業機構申請辦理員工進修訓練補助,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受理申請日
起三個月內一次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前項補助辦理訓練期間,以年度開始之日起至同年度十一月十五日止。
事機構申請辦理員工進修訓練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申請:
一、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照。
二、申請表。
三、訓練計畫書。
四、經費概算總表。
五、課程大綱與時數分配表。
六、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必要文件。
事業機構申請自行辦理員工進修訓練補助,其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以小時為計算單位。
二、講師交通費:核實列支。
三、教材費及文類用品費:以受訓員工人數計算。
前項補助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指派員工參加國內相關訓練者,依訓練單位收費標準提列。
事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優先補助:
一、經許可附設職業訓練機構者。
二、辦理中高齡員工訓練者。
三、辦理身心障礙員工訓練者。
四、辦理原住民員工訓練者。
五、辦理衛星工廠員工訓練者。
前項優先補助項目及順序,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增減或調整並公告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邀請相關機關、工商團體及專家學者代表,對事業機構申
請補助辦理員工進修訓練案件進行審查。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派員對接受補務之事業機構實施訪查,事業機構應
予配合。
接受補助之事業機構應於辦理訓練結訓後三週內,檢具下列文件,函送中
央主管機關,辦理經費核銷及撥付補助費用:
一、補助額度之統一發票。
二、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
三、經費支出明細表。
四、經費支出分攤表。
五、結訓學員名冊或簽到簿。
六、訓練師資名冊。
前項文件,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增減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