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
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為開始提繳之日起至依法領取退休金之日
止期間之累積收益,不得低於同期間以每年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
全年平均利率計算之累積收益。
前項所稱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指依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行庫每月第一個
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存款之固定利率,計算之平均年利率。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應每月公告前項平均年利
率,作為當月之最低保證收益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