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1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10 日
  參、職務再設計補助
<pre>十九、加強輔導、可能受影響或受影響事業單位為協助在職勞工減緩工作 障礙,並提升工作效能,得向在職勞工工作所在之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 從事加強輔導、可能受影響或受影響產業之無一定雇主、自營作業 者或微型企業主,為排除工作障礙,提升工作技能,得向工作所在 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並應經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查核確實從事該產業。 加強輔導、可能受影響或受影響事業單位僱用同一在職勞工,或無 一定雇主、自營作業者或微型企業主於同一年度已領取政府機關其 他職務再設計相同性質之補助,不予發給補助;已領取者,應予追 繳。</pre>
<pre>二十、職務再設計補助項目,包括下列各款改善項目或方法所需費用: (一)改善職場工作環境:為穩定在職勞工就業,所進行與工作場所環 境有關之改善。 (二)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為促進在職勞工適性就業、提高生產力, 進行工作設備或機具之改善。 (三)提供就業輔具:為增加、維持、改善在職勞工就業能力之輔助器 具。 (四)改善工作條件:在職勞工安全衛生、勞動條件之改善。 (五)調整工作方法及流程:按在職勞工特性,分派適當工作。</pre>
<pre>二十一、符合第十九點之適用對象(以下簡稱申請者)向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職務再設計申請書及個案資料表正本。 (二)事業單位、自營作業者或微型企業主依法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 件。 (三)所提申請適用在職勞工、無一定雇主、自營作業者或微型企業 主之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證明文件及僱用證明文 件影本。但在職勞工、無一定雇主、自營作業者或微型企業主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受僱於勞工保險之投保單位,事 業單位應檢附職業災害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四)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申請者未檢齊前項規定文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補正者, 應於十四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視為未申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申請者提出計畫申請後三十日內完成審查 ;申請者依前項規定補正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三十日內完 成審查。 申請者所提申請書經核定後,發生變更核定內容之情事者,應於 變更前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重新核定。</pre>
<pre>二十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職務再設計申請,得視個案邀請專家學者 擔任評審委員,並至現場訪視後,依申請案件之需要性、可行性 、完整性、預期效益、執行能力及經費需求情形評估,以書面函 復申請者審查核定結果。 補助每一名在職勞工、無一定雇主、自營作業者或微型企業主職 務再設計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為限。但有特殊 需求,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專案評估核准者,不在此限。 申請者執行職務再設計計畫期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派員瞭解 計畫執行情形,並追蹤勞工就業狀況。</pre>
<pre>二十三、申請者應於所提補助項目執行完畢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 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並辦理結報;結報時,所檢附之支 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 (一)核准函影本。 (二)領據正本。 (三)成果報告正本。 (四)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正本。 (五)原始憑證正本。 申請者未檢齊前項規定文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補正者, 應於十四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視為未申請。</pre>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