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第 三 章 職務再設計與就業輔具之輔導及補助

雇主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為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得向主管
機關申請輔導或補助。
前項補助金額,按所申請人數,每人每年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但經評估
有特殊需求,經主管機關事前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條所定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之輔導或補助項目如下:
一、提供就業輔具:為排除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障礙,維持、改善、增
    加其就業能力之輔助器具。
二、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為提高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效能,增進其生
    產力,所進行工作設備或機具之改善。
三、改善職場工作環境:為穩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所進行與工作場
    所環境有關之改善。
四、改善工作條件:為改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狀況,提供必要之工作
    協助。
五、調整工作方法:透過分析與訓練,按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特性,安排適
    當工作。
前項情形,屬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之雇主義務或責任者,不予補助。
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應檢附下列文件、
資料,送主管機關審核:
一、申請書。
二、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證明文件或僱用證明文件影本。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文件、資料未備齊,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不予受理。
主管機關受理職務再設計或就業輔具補助申請,為評估申請案件之需要性
、必要性、可行性、預算合理性及能否解決工作障礙等,得視需要邀請專
家學者至現場訪視及提供諮詢輔導,並得召開審查會議審查。
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補助費用,應於核定補助項目執行完畢三十日內檢附
下列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撥款及經費核銷:
一、核准函影本。
二、領據。
三、成果報告。
四、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
五、發票或收據等支用單據。
前項文件、資料未備齊,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不予受理。
雇主申請補助購置之就業輔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且於受補助後二年內
遇該補助項目之職位出缺,而未能僱用使用相同輔具之中高齡者或高齡者
,應報請主管機關回收輔具:
一、全額補助,且具重複使用性質。
二、未逾使用期限。
三、經第十四條評估、審查應予回收。
前項第二款所定使用期限,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屬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所定輔具者,其使用年
    限從其規定。
二、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財物標準分類規定之使用年限。
三、非屬前二款者,使用年限為二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